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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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一方认为继续履行对自身不利时,当事人往往会考虑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依据有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情势变更等多项不同的法律规范。
那么,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能否依据多个法律规范呢?法院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又会如何审理?
最高院在《广州某商务服务公司诉陕西某电子工程公司、陕西某实业公司、陕西某投资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明确:
在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的审理中,需遵循以下规则:
其一,当事人就解除合同一并主张适用多个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相关法律规范的,人民法院应准许,并将其纳入审理范围,不得要求当事人择一适用或放弃部分法律规范的适用主张。
其二,当依据不同法律规范支持合同解除请求会产生相异法律后果时,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对法律规范适用顺序的选择。若不满足前顺位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应继续审查后顺位法律规范的适用情形。一旦认定符合某一顺位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且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权成立,人民法院即可作出裁判,无需再对后顺位法律规范进行审理。若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人民法院应按照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适用顺序。
其三,在合同履行阶段,若出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致使以土地商业开发为目的的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最高院认为,
首先,案件中的一个法律事实有可能产生多个请求权,当请求权竞合时,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行使。当事人的同一诉讼请求,也可能存在多个能支持其请求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基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其诉讼请求成立,是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和事实理由的阐述,是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其对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
其次,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请求权法律规范都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在审理时,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请求权的各法律规范充分发表意见,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认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再次,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规范顺序的选择。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时,应当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
最后,法院应依顺序对当事人所主张适用的请求权法律规范进行审理,当不具备前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时,应当继续审查是否具备后一顺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当认定符合一项法律规范适用条件且请求权成立时,即可作出裁判,对后位的法律规范不再进行认定。
法院裁判也可以将支持同一诉讼请求的多个请求权法律规范同时作为裁判理由,但裁判结果应当符合诉请一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周军律师提醒,合同解除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在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依据多个法律规范提出解除请求,并在诉讼过程中与法院积极配合,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若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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