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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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因劳务侵权或受到损害的侵权案件中,认定原被告之间在劳务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对于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乙方侵害他人权益,哪种甲方要担责?
通常情况下,雇佣合同关系下雇主对雇员因劳务侵权或所受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而承揽合同关系下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则上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仅限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才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区分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至关重要。
那么,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如何区分呢?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收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工作的独立性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进行工作,工作时间、地点、进程都由其自主决定,定作人只是有权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原则上不能对其具体工作进行指示。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是完全按照雇主的要求而从事一定的工作,雇员的工作地点、时间等由雇主确定,雇主可以告知雇员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雇佣合同中,对于雇员而言,则无风险负担这个问题,所发生的风险通常都由雇主承担。
(2)义务性质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所负的是结果性义务,承揽人不仅要独立完成工作,还要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而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只是按照雇主的要求从事工作,并不要求其提供一定的工作成果,只需要提供劳务本身。
(3)利益的归属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特定成果后才向承揽人支付劳动报酬。报酬支付一般为一次性支付,即时结清。而雇佣合同则为继续性契约,通常以完成劳务的时间作为支付受雇人报酬的依据,并不是按照其所提供的工作成果来计算。
案例《何仕坤与北京燕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房山法院和北京二中院均认为,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有一定的技术和工具,且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并以工作成果为合同标的。
劳务合同一般指一方提供劳务从事某种工作,接受劳务方提供劳务条件,并对劳务方进行管理,合同标的是劳务本身。
喷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何仕坤自带设备,与燕山工程处按喷锚平米数进行结算,燕山工程处与何仕坤并不存在控制、从属关系,双方亦未限定工作时间,故法院认定何仕坤与燕山工程处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因何仕坤与燕山工程处之间并非劳务合同关系,故法院将案由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调整为“身体权纠纷”。
周军律师提醒,在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中,通常情况下雇佣合同甲方应担责而承揽合同不用。当面临人身损害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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