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碰到这样一件事情。

2023年12月,赵某、乔某、张某三人因涉嫌共同盗窃被某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侦查过程中,赵某、乔某认罪认罚,但张某始终拒绝承认自己参与盗窃犯罪。

2024年8月,人民检察院将案件做分案处理,先将认罪认罚的赵某、乔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9日,人民检察院又将张某单独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当日受理,并输入法院的案件系统,但未正式立案,也未指派承办法官。

上述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某的过程,人民检察院既未通知张某,也未通知张某的辩护人小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同样既未通知张某,也未通知张某的辩护人小文。

2024年10月21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某、乔某盗窃案,小文作为张某的辩护人申请旁听,遭到法官拒绝,理由为:张某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已受理并进入案件系统,为避免串供,同案犯张某的辩护律师不宜旁听。

此时,小文才知道,张某的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只是尚未立案和指派法官。

小文为维护自己的旁听权利提出异议,法官经汇报后,不得不同意小文旁听。

2024年12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乔某有期徒刑八年,赵某未上诉、乔某提出上诉。

2025年1月17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提审赵某、乔某,取得二人指证张某参与犯罪的关键证据。

2025年2月01日,乔某撤回上诉,赵某、乔某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2025年3月11日,人民检察院根据新取得的关键证据重新制作起诉书,再次将张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7日,张某涉嫌盗窃案第一次开庭;

2025年5月19日,张某涉嫌盗窃案第一次开庭。

在 5月19日 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法庭辩论阶段,小文提出来以下个观点:

1、人民检察院既然在2024年10月21日已经将张某起诉到人民法院,为什么不通知被告人张某和辩护人小文?

2、人民检察院在 2024年10月21日的庭审过程中发现指控张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是否在没有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自行将案件撤回起诉?

3、人民检察院在2025年 1月17日安排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再次 提审赵某、乔某,并取得二人指证张某参与犯罪的关键证据,这种取证手法程序是否违法?

4、人民检察院在取得关键证据后,修改起诉书,再次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在两次起诉之间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人民检察院的这种做法,是不是损害被告人张某和辩护人小文的刑事诉讼权利?

简单点说: 检察机关在不通知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情况下偷摸起诉,法院受理后发现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偷摸撤回起诉、偷摸补充证据后再行根据新证据起诉,这种做法是否程序违法?

你还别说,光是陈述这个事实,就已经感受到了强烈的偷感。

小文在当庭指出这个问题以后,检察官的第一反应是否认曾经在 2024年10月19将张某起诉到人民法院,坚称只在2025年3月11日起诉过。

当小文要求主审法官证实当时他拒绝小文旁听案件的理由正是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的事实,法官用沉默代表回答,检察官只得都承认有过两次起诉,但拒绝承认必须起诉行为必须通知被告人张某和辩护人小文。

小文再次当庭质问法官,难道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不通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任由检察院随意撤回起诉,随意补充侦查,再随意重新起诉吗?

法官称:没有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需要通知被告人和辩护人,只有正式立案后,才要通知 被告人和辩护人。

那么,法官和检察官的话对吗?

刑事案件,只要法院不立案,检察院就可以在被告人、辩护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起诉、撤回起诉、补充侦查、重新起诉?

无罪?做梦去吧。

我查了一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真的很少。

先说法院,法官说的似乎没错,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并没有规定必须通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一般在立案后才会通知。

而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则见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十四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3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3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3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依据这条,检察院才有义务在提起公诉后3日内通知辩护人。

对于撤回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并没有要求需要通知辩护人。

而且,在整个过程中, 真正可能要去坐牢的,那个最重要的------被告人,完全没有提及,在刑事诉讼程序变化时,需要告诉他什么。

就像个透明人。

小文跟我说完这件事,我和他都不由陷入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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