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21,案情存在极大疑点、又无法查证的,无罪。
1、陈韶忠涉嫌诈骗案,(2017)粤0183刑初972号。
2、陈韶忠,男,31岁,无业,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3、增城区检察院指控,1993年增城区国土局将某地块26亩土地出让给1号公司。同年,1号公司将该土地转让给2号公司;同日,2号公司又以680万的价格将该土地转让给被害人黄盖经营的韶关市3号公司。3号公司已支付完毕土地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1999年,增城区国土局向1号公司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但该批准书实际由3号公司持有和保管。1999年11月7日,被害人黄盖因病无钱医治,遂以上述批准书作质押,向陈韶忠借款30万。后来,陈韶忠伙同李典利用该份批准书,并以偷盖3号公司公章的方式制作虚假证明,将上述土地分拆过户给4号公司和5号公司。2014年案发,经鉴定,被骗土地价值720万,陈韶忠投案自首。
4、增城区法院判决陈韶忠无罪。
5、司法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涉案土地一直在1号公司名下,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陈韶忠偷盖公章伪造的虚假证明,与涉案土地被交易之间(即怎么从被害人黄盖的3号公司交易到4号、5号公司去)存在因果关系。第二,涉案土地从1号公司分拆过户到4号、5号公司,不管是出卖方的1号公司作证表示“已经记不清怎么交易,怎么收款”,还是购买方的4号、5号公司作证也表示“已经记不清怎么交易,怎么收款”,卖方和买方所有经手人都辩解“自己只是签名,具体交易手续由其他人办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土地是否属于被“骗取”。第三,陈韶忠初期的有罪供述称其与李典共谋作案,但在后期及庭审中又辩解其是被李典欺骗。第四,本案存在极大疑点,不能排除是陈韶忠骗取土地;还是3号公司自己偷偷转让土地的贼喊抓贼;还是1号公司的“一地多卖”。综上所述,案情存在极大疑点又无法查证的,判决陈韶忠无罪。
6、最后同事说,这就陷入了一个罗生门了,不知道听谁的版本了,但总感觉被害人黄盖是真的被骗了啊,680万的土地,真的弄丢了啊。回答和感叹,判决书里面有一个细节,黄盖自述,“我的3号公司从2号公司购买土地,当时说好只签合同不进行过户,因我也是用来转让的”。被害人黄盖1993年购买土地,到2000年时土地都还在1号公司名下;又过了14年,到2014年报案,你让法律怎么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产权没过户登记的裸睡)21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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