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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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装修、运输等领域,存在许多租借他人营业执照、资质,借用他人公司名称的违法挂靠现象,在现场施工的一线工作人员实际上并不具有相应的资格或者技能,不但缺少安全保障设备设施,而且欠缺安全保障意识,容易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给个人及社会造成严重的损失。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相关人员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挂靠关系中重大责任事故罪责任如何认定?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北京人孟某某明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不具有冷却塔维修的施工资质,仍然允许同样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老朋友吴某某(男,殁年51岁)挂靠,并允许吴某某以该公司名义承揽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甲总医院门诊楼空调系统冷却塔维修工程。结果吴某某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某甲总医院门诊楼屋面天井边缘距地面24.4米高处违规作业时,身体失衡,从天井砸穿挂号大厅顶棚采光板坠落至一层地面,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孟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法官解析
一、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
如果挂靠者是重大责任事故的受害者,即使挂靠者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也不能免除被挂靠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案例中,被告人孟某某与吴某某系好友,关系密切,被告人孟某某明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不具有冷却塔维修的施工资质,仍然给吴某某出具过授权委托书,允许同样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吴某某挂靠,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冷却塔维修业务,还签订了施工合同。被告人孟某某对于吴某某在维修工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具有预见义务和能力,因而具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罪过要素。
在客观方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虽然认定吴某某违规作业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吴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同时认定某公司的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孟某某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因此,基于孟某某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而判处其相应刑罚,是合法的。
二、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免责的约定无效
在有些案件中,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之间会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所谓的免责条款,即由挂靠者自己负责一切安全措施,被挂靠者不负任何责任。这种免责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挂靠行为本身即已违法,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被挂靠单位的责任人员应当为挂靠者在实施挂靠行为时发生的重大事故负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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