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甲某(化名)与乙某(化名)通过网络平台获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可牟利,遂联络“上家”商定合作。二人共同应聘至深圳某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分类集包工作,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犯罪。
工作期间,二人身着改装上衣,将手机摄像头外露,开启视频通话并佩戴耳机,实时将包含收件人姓名、电话、地址及快递单号等信息的快递外包装面展露并经视频传输,由“上家”远程采集快递面单上的个人信息,每条信息售价0.5元。
不久后,该快递公司客服部接到多名客户投诉,反映因快递信息泄露而接到疑似诈骗的电话。公司经反向排查发现甲某、乙某在分拣快递时举止异常、形迹可疑,随即报警。
经公安机关查实,甲某、乙某两人在快递公司期间,共经手泄露快递信息2.1万余条。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甲某、乙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二人提起公诉,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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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顾颖
来源 |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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