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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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挂靠经营模式屡见不鲜。挂靠关系中,因挂靠方多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或组织,一旦其聘用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被挂靠单位往往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那么,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后能否向挂靠方追偿?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甲建设公司与潘某签订屋面破除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潘某,潘某招用李某在工地上工作。李某在项目工作中受伤,后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致残等级为10级。甲建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先后经过行政复议、诉讼均被驳回。后李某申请仲裁要求享有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甲建设公司向潘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共计8.2万元,甲建设公司不服起诉,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甲建设公司支付8.6万元。后甲建设公司起诉潘某要求偿还代为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8.6万元。

法院观点

本案中,甲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潘某,其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实际的用工主体潘某进行追偿。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与李某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确定甲建设公司、潘某对李某的损害结果各承担50%的赔偿份额43261.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甲建设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将屋面破除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潘某,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

潘某作为分包人,对李某的工作进行直接指派及管理,李某的工资也是由其进行发放,故潘某对李某的工伤应当承担一定的安全事故责任。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负伤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但该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由于甲建设公司已经向李某承担了工伤保险责任,故其有权向潘某进行追偿。

根据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李某工伤事故的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2019)苏01民终8040号

周军律师提醒,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后虽然可以追偿,但追偿权仅为部分追偿。法院一般根据工伤事故的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酌定赔偿比例,进而认定用工单位的追偿数额。基于用工单位明知挂靠人没有资质反而借用资质,故其对工伤责任无法免责,如支持用工单位的全额追偿,则不利于建工市场的有序发展。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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