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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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起诉后被驳回,但之后又发生新事实的情况并不少见。

那么,当起诉被驳回后发生新的事实的,应重新起诉还是再审?

最高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哈尔滨某投资公司与哈尔滨某创业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新发生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可据此重新起诉,依法不能再审。

法院认为,

本案中哈尔滨某投资公司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举报信,其举报内容与民事诉讼主张完全一致,公安机关亦进行了立案侦查。故案涉民间借贷行为因涉嫌经济犯罪不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的范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本案二审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撤销了前述刑事立案,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

因现刑事立案撤销后,前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障碍已经由法定程序予以消除,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告知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另行起诉,有关法院亦已予以受理,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案再审审查。

通常因新事实可以重新起诉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新发生的事实足以改变原案件的定性或者法律关系的;

2.新事实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新的诉讼请求基础,且该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相互独立的;

3.原起诉被驳回是由于程序问题,如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等,而新发生的事实恰好完善了起诉条件的。

周军律师提醒,被驳回起诉后发生新的事实的,当事人应仔细分析新发生的事实与原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判断新事实是否改变了原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或者诉讼请求基础。通过准确分析关联性,来判断新事实对案件处理路径选择的影响。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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