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有感于近期三起连续发生的未成年人死亡事件:温州的母亲在管教9岁女儿过程中失手将女儿打死、青岛的父亲在管教9岁儿子过程中失手将儿子打死、福建的父亲长期棍棒式管教9岁的儿子导致孩子轻生,撰文探讨了这种因过度管教而导致的未成年人死亡案件中,家长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适用。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前一篇。
事实上,这种对未成年子女的棍棒教育,在中国家庭中还是相当普遍的现象,造成死亡结果往往只是极端情况。
大多数时候,父母会在对未成年子女的过度管教中采用殴打、捆绑、冻饿、恐吓、侮辱、谩骂等方式。
从刑法意义上来说,这些手段,一般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虐待罪。
先说故意伤害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父母在过度管教未成年子女过程中,造成子女轻伤二级以上的伤情,则完全会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可悲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医生发现成年人有被殴打至轻伤以上情形时,会主动报案;而在父母带未成年子女就医时,却不大会及时向警方报案。
此外,如果“棍棒教育”并没有造成未成年二级以上轻伤,但是符合特定条件,则会构成:虐待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般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罪,并不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能自行立案侦查,需要被虐待人自行告诉才能立案。
但是,特殊情况下,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时候,也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未成年人受到父母虐待,自然适用本条第三款,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那么,虐待罪的立案标准又是什么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17.依法惩处虐待犯罪。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留意这几句:“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才属于“情节恶劣”,才能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因此,如果父母在“棍棒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过程中,符合上述“持续时间长”、“次数较多”、“造成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节,则以“虐待罪”公诉案件追究刑事责任。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案例中的“于某虐待案”(检例第44号)也对此类事件做了指导。
在指导案例中,于某的案情和判决为:
2016年9月以来,因父母离婚,父亲丁某常年在外地工作,被害人小田(女,11岁)一直与继母于某共同生活。于某以小田学习及生活习惯有问题为由,长期、多次对其实施殴打。2017年11月21日,于某又因小田咬手指甲等问题,用衣服撑、挠痒工具等对其实施殴打,致小田离家出走。小田被爷爷找回后,经鉴定,其头部、四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等级。
法庭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从指导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虐待行为带有“长期”、“多次”的特征,而且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等级。
因此,对于符合上述特征的过度管教行为,应以“虐待罪”追究家长责任。
如果我们仅仅是在事后追究家长的责任,显然也无法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已涉及监护人监护不力、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可撤销其资格;《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公安告诫等制度,最大限度保护儿童不受家暴伤害;
2014年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实施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法院可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2015年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对虐待、遗弃儿童案件的定罪量刑和办理程序等提出更加详尽要求。对于被虐待未成年人无法行使告诉权利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依法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2017年发布《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要求各级妇联发现儿童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发布《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的意见》,授权各级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尽管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暴的问题上制定了相当多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又往往不会得到有效执行,一般不闹出人命或者特别严重的后果,很多时候都会被各级部门置之不理。
国外很多国家,则走在了我们前面。
2001年有一部电影《刮痧》,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电影讲了这样一个故事,生活在美国的华裔男主人公许大同有个5岁的儿子丹尼尔,有一天丹尼斯因为闹肚子发烧,在家照顾孙子的爷爷因为看不懂药品上的英文说明,便用中国民间流传的刮痧疗法给丹尼斯治病。
结果,丹尼尔意外受了点外伤,在医院接受检查时,医护人员看到他背上的痧痕,怀疑这孩子在家里长期受到虐待,于是联系了美国儿童保护中心,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官司。
在中美文化思维的冲突下,法庭上一个又一个意想不到的证人和证词,使许大同百口莫辩。而西医理论又无法解释口耳相传的中医学。一件件许大同中国式爱的表现都让美国人们不解。最终,法官当庭宣布剥夺许大同对儿子的监护权。 父子分离、夫妻分居、朋友决裂、工作丢弃。
当然,最后在种种努力下,还是一个HAPPY ENDING。
这部电影除了让我们反思中西文化的差异,更让我们惊叹美国社会全方位对于儿童保护的关注。
因为在美国,首先就明确规定强制报告制度,对于医护人员、教师、社工等,甚至普通公民,在发现儿童有可能被虐待的情况下,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未报告者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同时也设立“差别响应”机制,根据家暴风险等级分级处理:高风险案件启动司法调查,中低风险案件通过社区服务干预。
这些方面,都值得我们好好学习。
对于保护儿童的措施,怎么做都是必要的。
让我们共同努力,全社会都动员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提升我国儿童保护体系的预防和干预效能,减少各种儿童受伤害的悲剧发生。
(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邹谈
资深LSP(Legal Service Provider,法律服务提供者,缩写LSP)
邹成效邹谈2025年05月22日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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