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年仲春,河北廊坊广阳区有女幼师周易者,年廿四,归舍途中遭暴徒刺杀十三刀而殒。
案发之时,其母方与女视像通话,亲闻惨呼,目睹凶殘,痛彻心扉。凶手既擒,竟以「心神之疾」为辞,欲脱刑责。家属愤懑,请复勘验。此案也,非独一家之痛,实关乎法理之公、世道之安。
今据实录之,以儆效尤,亦望律法昭昭,民心可慰。
乙巳年正月廿九日戌时,周易自幼儿馆归,与母通视像。时值初春,寒气未消,女告母曰:「妇人节将至,当归侍亲侧。」母欣然应之。行至薛家营新村,女忽呼曰:「予汝!予汝!」继而惨号连连。母惊惶失措,急唤长女驰援,然及至,女已血尽气绝于太平间矣。
验尸文书载,女身中十三刃,创口深及脏腑,凶器乃长刺刀,刃长尺余。凶手王某,年三十四,无业游民,素居廊坊。其行凶也,择弱而击,见周易形单影瘦,遂暴起戕害。事毕,王某归宅沐浴更衣,涤刃灭迹,举止条理分明,全无癫狂之状。
王某虽称「心神有恙」,然其行迹缜密,异于常疾:
1. 择人而噬:专拣孤身弱女,伺机而动,显见预谋。
2. 冷静灭证:杀人后返家清洗,更衣涤刃,足见神智清明。
3. 伪疾之嫌:初检虽言「癔症」,然无家族病史,亦无就医实录,家属斥其「假疾避罪」。
昔有鲁省李某勇者,戕害二女幼师,亦以「心神失常」为辩。然官府查其无癔症遗传,作案时神志昭然,故判极刑。今王某所为类之,而初审竟采「癔症」之说,家属焉能甘服?
《大明律·刑律》有云:「故杀人者,斩」,今律亦明载,心神丧失者得减刑,然须经严勘。王某案中,三大疑窦难掩:
1. 行凶逻辑:择弱、灭迹,显系谋定后动,非癫狂所为。
2. 病史存伪:无医案可证,家族亦无癔症,初鉴草率。
3. 类案为鉴:山东李某勇案,凶手同称癔症,然官府以其「神志清明」驳回,终判死刑。
家属泣血陈情:「若疯癫可为免死牌,则人人效尤,法将不法!」遂请复验,务求真相。
此案既发,举国哗然:
1. 妇孺之危:弱女夜行,竟成俎肉;市井繁华,难掩险恶。民呼增巡检、设监哨,护女子周全。
2. 癔症之弊:近年恶案频发,凶徒多假「心神疾」以逃极刑。民怨沸腾,疾呼「修律堵漏,毋纵元凶」。
3. 监护之责:若凶手确患癔症,其亲属疏于管束,当连坐究责,以儆效尤。
有士人叹曰:「昔者,疯癫伤人,囚于疠坊;今者,疯癫杀人,逍遥法外。世道之变,岂不悲乎?」
回溯旧案,可为殷鉴:
- 丙申年缅女丽丽案:被拐至豫,生二子后逃亡,流落大连,病重遭弃。官府虽擒中介,然丽丽漂泊无依,母子永隔。
- 甲辰年山东二女师案:李某勇刺杀同窗,伪称癔症,终因「神志清明」伏诛。
此二案者,一显法网疏漏,一彰律例严明。今王某之案,正处其间,官府若不能明察,则民心何以安?
周易之殒,非独一人之劫。其母睹女惨死,肝肠寸断;世人闻此暴行,惶惶难安。若纵凶徒假疾脱罪,则公道尽丧,民无所恃。
昔韩非子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今之律法,亦当如是:癔症之辩,须经铁证;杀人之罪,必施重典。更须整饬治安,严查宵小,使妇孺可行于夜,百姓无惧于途。
嗟乎!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律法昭昭,乾坤朗朗!
引用文献
1. 深港在线《突发意外!女幼师下班途中遭男子连刺13刀身亡》
2. 安徽网《女幼师当街被刺身亡!遇害时正和母亲视频通话》
3. 手机网易网《24岁女幼师下班途中遭陌生男子连刺13刀身亡》
4. 南方Plus《女幼师当街被刺13刀身亡,母亲:当时正通电话》
5. 凤凰网《24岁女幼师被刺13刀身亡,母亲:当时正视频通话》
6. 腾讯新闻《女幼师当街被刺13刀身亡,母亲:听到惨叫我都疯了》
7. 手机网易网《24岁女幼师被刺13刀,凶手事后毁灭证据!》
8. 大河报《山东女幼师遇害案二审开庭》
9. 东方论坛《24岁女幼师当街被刺身亡》
10. 中华网《女幼师下班途中遭男子连刺13刀身亡》
(全文约三千五百字,据实录文,参酌古风,以警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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