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南武政字〔2025〕11号

为保障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武鸣校区一期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我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我府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五海村6组、9组、12组、13组、16组集体土地约44.2422公顷,具体征地范围以用地勘测定界范围为准。

二、征收集体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武鸣校区一期项目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五海村6组

0

0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五海村9组

0

0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五海村12组

0

0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五海村13组

0

0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五海村16组

0

0

合计

0

0

四、征地拆迁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和《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南武府规〔2023〕3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征地区片

征地地类

征地面积

(公顷)

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费

(万元)

安置补助费

(万元)

合计

(万元)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五海村6组

一般农用地

135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五海村9组

一般农用地

135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五海村12组

一般农用地

135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五海村13组

一般农用地

135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五海村16组

一般农用地

135

合计

(二)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

按照《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南武府规〔2023〕3号)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按照《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南武府规〔2023〕3号)规定的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五、征地安置

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一)按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量计算安置补助费,由各村组用来发展第三产业、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

(二)采取货币补偿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宁市武鸣区全面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的通知 》(南武政办〔2020〕35号)的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城厢镇人民政府。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生产生活外,被征收土地单位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征地补偿以征地机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我府提出听证申请,并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武鸣区自然资源局(地址:武鸣区城厢镇兴武大道171号,联系电话:6222475)。

特此公告

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武鸣校区一期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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