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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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管理的实际操作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是保障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关键资金来源。

那么,如果业主以超时效为由拒绝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法院是否支持?

最高院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中明确:

专项维修资金系专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与改造的资金,属全体业主共有。缴纳该资金是业主为保障建筑物长期安全使用所负法定和约定义务。业主以诉讼时效抗辩拒绝缴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拒绝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追讨。

本案裁判要点主要包含了三层意思:

1.专项维修资金性质上属于专项基金,系为特定目的,即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设的资金。它在购房款、税费、物业费之外,单独筹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由其专用性所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并非源于特别的交易或法律关系,而是为了准备应急性地维修、更新或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该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

2.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用均由相关法律作出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为特定范围的公共利益,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亦限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住宅或非住宅所有权人。因此,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一种旨在维护特定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住宅或非住宅所有权人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

3.基于物业维修资金的公共性、公益性,以及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属于法定义务,并且该种法定义务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等特点,业主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对追讨物业维修资金诉讼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专项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旨在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是一种旨在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其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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