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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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生产、投资、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个人借款经营但收入用于家庭支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陈某芬诉罗某、何某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个人投资经营的债务,投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购买车辆、房产及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学费等用途的,属于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某琴尚欠陈某芬的800万元借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罗某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借款发生时,何某琴与罗某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借款协议及借条均由何某琴一人出具,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借款800万元,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根据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何某琴很早就从事企业注册代理、税务记账等工作,赚的钱也用于买房子等家庭生活开支。何某琴向陈某芬所借款项虽用于赚取利差的经营投资,但其女儿在英国留学的大部分费用,依靠该经营收入。相应地,罗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收入足以支持包括女儿留学、买房子等家庭大额开销,故可以认定何某琴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本案事实、证据,法院依法认定,陈某芬的再审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原二审以陈某芬未能举证证明系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陈某芬要求罗某共同还款的请求未予以支持,有所不当,应予纠正。原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观点简析】
夫妻婚后财产收益具有共有属性,一方经营创收本质是为家庭增收。若经营收益长期支撑家庭大额开支、配偶实际享受收益红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应的经营负债自然由夫妻共同承担。不能只共享经营收益、规避经营风险,该抗辩不符合公平原则与婚姻财产制度初衷。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单方经营借款都需要共担。若负债方经营收益完全未用于家庭生活,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单方投资、偿还个人债务,配偶从未享受经营红利,且有完整证据佐证收益与家庭无关,法院可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无收益共享、则无债务共担。
周军律师提醒,对债权人而言,出借经营性借款时,可留存借款人家庭开支、经营创收用于家用的相关证据,一旦涉诉,可援引本案判例主张夫妻共债,保障债权全额受偿。对夫妻一方而言,若发现对方单方巨额经营借款,务必留存收益未用于家庭、个人独立开支的完整证据,避免无端背负巨额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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