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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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戴辉、商丘越丰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上诉人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审查。

最高院认为,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是法院基于当事人未履行上诉程序义务(如未缴纳上诉费或未按时到庭)而作出的程序性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

当事人若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应依法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而非针对程序性裁定申请再审。因此,针对此类裁定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需要注意的是,除此之外,驳回上诉裁定也不能再审。

最高院在《麦盖提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作出了完全列举式规定,其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本案中,新疆高院基于“同安房产公司的诉讼地位既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认定其与本案纠纷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因一审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故其没有上诉的权利”作出的驳回上诉裁定不在上述可申请再审的裁定书之列,故同安房产公司因针对(2019)新民终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于法无据。因此,对同安房产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周军律师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和“驳回上诉”的裁定均不能再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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