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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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发展进程中,房屋征收现象屡见不鲜。对于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时依法享有补偿权益,如有纠纷,可以起诉解决,这一点清晰明了。然而,在现实里,存在着这样一批特殊的购房人,他们虽购置了房屋,却因各种缘由未能办理产权登记

那么,未办产权登记的购房人,有资格起诉政府征收行为吗?

最高院在《郝晓亮与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再审案》中明确:

购房人已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即使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征收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其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郝晓亮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实际居住多年,虽未经登记机关予以产权登记,但在没有证据排除案涉房屋归郝晓亮实际拥有的情况下,应当认可郝晓亮对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者地位。

迎泽区政府于2017年4月5日作出并公告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郝晓亮购买并实际居住多年的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直接影响郝晓亮的权利义务。故郝晓亮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郝晓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周军律师提醒,是否起诉资格,核心在于如何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购房人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的事实,使其对房屋享有合法权益,这种权益不应因未办理产权登记而被忽视。房屋征收行为直接影响购房人的居住和财产权益,因此其与征收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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