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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李建国与妻子育有五名子女。2007年,因所在单位提供福利购房资格,但按工龄排序,小儿子李明远尚不符合条件,而父亲李建国具备资格。经协商,双方约定:由李明远借用父亲名义,以李建国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协议》,购买位于海淀区的一套住房(一号房屋)。

李明远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5万余元及后续装修、物业等费用,并长期实际控制该房屋。2010年,房屋登记在李建国名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14年,李建国亲笔书写一份材料,明确写道:

“此房由李明远出资购买,与其它子女无关,应归其一人所有……作为遗嘱留存。”

2021年李建国去世后,李明远起诉其余四名兄弟姐妹,请求:

确认其与父亲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判令四人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其中三名子女同意原告诉请,仅李小华(化名)反对,主张:

不存在借名关系,仅为代办公务;

购房款已由父亲归还;

若处理此房,其他房产也应一并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 驳回过户请求。

理由:原告目前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过户属于法律上履行不能。

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分析:

第一,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且有效?

原告提交的父亲亲笔书面材料,明确承认房屋由其出资、归属其个人,且有签字见证;

购房款由原告直接支付,后续费用亦由其承担;

被告虽主张“购房款已归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涉案房屋虽为经济适用房,但购房合同签订于2008年4月11日前,不属于政策严控期,不构成合同无效事由。

→ 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能否办理过户?

根据现行政策,经济适用房过户需受让人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

原告当庭自认目前无在京购房资格;

依据《合同法》第110条,若合同履行存在法律障碍,构成“履行不能”,法院不得强制履行。

→ 故过户请求不予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一、2008年前经适房借名,可能被认可

北京对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的效力认定,以2008年4月11日为分界线。此前签约、非摇号取得的房源,若无恶意规避政策情形,部分法院认可合同效力——但仅限于债权层面,不等于可直接确权或过户。

务必评估自身资格再行动

借名买房前,必须核查:

自己未来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房屋是否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如经适房满5年);

出名人是否配合、是否存在继承风险。

否则,即便胜诉,也可能陷入“房子不是你的,钱也要不回”的僵局。

特别提示:

本案原告虽未实现过户,但合同有效判决为其保留了未来权利——一旦取得购房资格,可再次起诉要求履行。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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