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李建国与妻子育有五名子女。2007年,因所在单位提供福利购房资格,但按工龄排序,小儿子李明远尚不符合条件,而父亲李建国具备资格。经协商,双方约定:由李明远借用父亲名义,以李建国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协议》,购买位于海淀区的一套住房(一号房屋)。
李明远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5万余元及后续装修、物业等费用,并长期实际控制该房屋。2010年,房屋登记在李建国名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14年,李建国亲笔书写一份材料,明确写道:
“此房由李明远出资购买,与其它子女无关,应归其一人所有……作为遗嘱留存。”
2021年李建国去世后,李明远起诉其余四名兄弟姐妹,请求:
确认其与父亲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判令四人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其中三名子女同意原告诉请,仅李小华(化名)反对,主张:
不存在借名关系,仅为代办公务;
购房款已由父亲归还;
若处理此房,其他房产也应一并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 驳回过户请求。
理由:原告目前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过户属于法律上履行不能。
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分析:
第一,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且有效?
原告提交的父亲亲笔书面材料,明确承认房屋由其出资、归属其个人,且有签字见证;
购房款由原告直接支付,后续费用亦由其承担;
被告虽主张“购房款已归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涉案房屋虽为经济适用房,但购房合同签订于2008年4月11日前,不属于政策严控期,不构成合同无效事由。
→ 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能否办理过户?
根据现行政策,经济适用房过户需受让人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
原告当庭自认目前无在京购房资格;
依据《合同法》第110条,若合同履行存在法律障碍,构成“履行不能”,法院不得强制履行。
→ 故过户请求不予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一、2008年前经适房借名,可能被认可
北京对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的效力认定,以2008年4月11日为分界线。此前签约、非摇号取得的房源,若无恶意规避政策情形,部分法院认可合同效力——但仅限于债权层面,不等于可直接确权或过户。
务必评估自身资格再行动
借名买房前,必须核查:
自己未来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房屋是否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如经适房满5年);
出名人是否配合、是否存在继承风险。
否则,即便胜诉,也可能陷入“房子不是你的,钱也要不回”的僵局。
特别提示:
本案原告虽未实现过户,但合同有效判决为其保留了未来权利——一旦取得购房资格,可再次起诉要求履行。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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