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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周明远与周晓苒系兄妹关系。2009年,周明远计划在北京长期发展,看中一套住宅,但因当时不便亲自办理购房手续,便与妹妹周晓苒协商:由他全额出资,以妹妹名义签约购房,房屋实际归他所有。

双方达成口头借名买房约定后,周明远通过甲房地产经纪公司完成交易:

支付定金、首付款共计148万元;

缴纳契税、中介费、产权登记费等全部税费;

以妹妹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但还款银行卡由周明远持有并持续还款;

房屋交付后,由周明远自住近三年,后出租至今,租金由其收取;

所有合同、发票、房产证原件均由周明远保管。

2017年,周明远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要求妹妹配合办理过户。为便于操作,他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但妹妹始终拖延,拒不配合。

无奈之下,周明远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晓苒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被告周晓苒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周晓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周明远将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周明远名下。

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如下:

第一,原告完成全面举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出资方面:提供首付款转账凭证、按揭还款记录、税费缴纳票据;

占有使用方面:提交物业费、水电暖缴费单、租赁合同及租金流水;

权属控制方面:持有全部原始合同、发票及房产证原件;

合理解释:说明借名原因(便于手续办理),且具备购房资格。

第二,亲属证言佐证口头合意。

原、被告母亲出庭作证,证实购房前兄妹已约定“哥哥出钱、妹妹挂名”,与原告陈述一致,具有可信度。

第三,房屋性质与原告资质均无法律障碍。

涉案房屋为普通商品房,非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原告现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过户不存在政策限制。

综上,法院认为: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原告作为实际权利人,有权要求被告履行过户义务。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亲属间借名买房胜诉”案例,为类似纠纷提供启示:

首先,即使无书面协议,完整证据链仍可胜诉。

本案仅有口头约定,但通过出资+控票+占有+收益+证人证据,足以让法院确信真实权属。关键在于:每一环都要留痕。

其次,登记人“失联”或“沉默”反而有利原告。

被告未应诉,视为放弃抗辩。若其主张“赠与”或“借款”,需自行举证。

再次,及时结清贷款是过户前提。

原告在起诉前主动还清按揭,消除抵押障碍,使房屋具备过户条件。这是很多客户忽略的关键步骤——有贷款的房子,法院无法直接判过户。

最后,普通商品房借名风险低于政策房。

若涉及经适房、限价房等,即使证据充分,也可能因违反政策被认定无效。而本案房屋为普通商品房,法律更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

建议:

即便信任亲人,也应签署简单《代持协议》;若已借名,务必保留所有资金流水、票据原件,并尽早取得购房资格,避免久拖生变。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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