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单独所有的房屋,拍卖成交后,房屋过户产生的卖方税费,被执行人需承担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司法实践并无争议。

但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其房屋实质上系被执行人与配偶共有,法院有两种拍卖方式:第一种拍卖方式,分割夫妻共有房屋、确定专属于被执行人的房屋份额后,仅对被执行人的房屋份额进行拍卖,房屋拍卖成交后,由被执行人承担过户税费,司法实践同样无争议;

但是,第二种拍卖方式,被执行房产不宜分割,只能将房屋整体拍卖,拍卖成交后为配偶预留应得款,但是,卖方应承担的税费,由被执行人个人承担,还是由配偶与被执行人一起承担?司法实践存在巨大争议。

一、山东高院:配偶不承担过户税费

山东高院于2023年公布的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五)——财产处置专题认为:对共有房产整体拍卖,由于案外人并非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房产拍卖成交办理过户时,应当由卖方承担过户税费,不应由案外人(共有人)分担过户税费。

二、上海法院:配偶应承担过户税费

上海一中法院于2024年公布的“法答网”中涉执行疑难问题解答认为:依据税法规定,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房产所有权人应缴纳的税费,由相应主体承担。因此,过户产生的税费,应由被执行人与案外共有人共同承担。

三、司法实践:依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应当承担卖方税费

虽然配偶系被迫卷入纠纷,配偶并非被执行人,法院处置其与被执行人共有房屋,亦非配偶自愿,因此,法院整体拍卖房屋后,要求配偶承担房屋交易卖方税,对配偶并不公平。

但是,想象一下另外的交易情形,夫妻双方情感不和离婚,此时,房屋虽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但房屋系婚后购买,且婚后归还全部贷款,故推定房屋系夫妻共有,未进行房产登记的另一方,推定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权利。若双方均不希望保留该房屋,此时该房屋售卖后,卖方税费如何承担?难道由登记一方承担全部税费?肯定并非如此。

那么,对于执行而言,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拍卖处置该房屋后,从税法角度而言,法院仅处置被执行人个人份额,与前述夫妻离婚时,登记一方(类似被执行人)获得其应得房款份额,原理本质上相同,配偶作为共有人,同样系出卖方,应共同承担房屋交易卖方税。因此,法院整体拍卖房屋后,要求配偶承担卖方税费,确不违法。

【(2021)浙10执复102号王某某、刘某某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台州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不动产交易中应由出让人缴纳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案涉不动产登记为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共有,法院因财产不可分割而裁定整体拍卖,当事人亦未就此异议,因此整体拍卖后,应由全体共有人作为出让人共同承担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