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原车主也需承担责任?

2024年9月,王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泰兴市河失镇某路口时,被老陈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撞倒。王女士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王女士因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事发地点,遇有红灯亮时,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其违法行为及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陈因无证驾驶未经登记(套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行至事发地点,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其违法行为及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套牌摩托车从何而来?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的亲属将老陈以及转卖无牌摩托车的季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老陈与季某在交警部门的笔录陈述为:

经审理查明,案涉摩托车系季某于多年前购置,后于2024年上半年转让给老陈,双方未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该摩托车未经登记、无保险,且早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年限。

法院认为,案涉摩托车因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年限,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季某转让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给老陈后,老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女士死亡,王女士亲属要求季某和老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老陈赔偿原告34万余元,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事故给所有驾驶人敲响了警钟:车辆转让绝非儿戏,原车主在转让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尤其要注意,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等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转让、驾驶,否则,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将无法逃避。

同时,这起事故也提醒每一位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合法上路,是每一个驾驶人的责任。

特别是,不要闯红灯,停止线就是生命线。交通安全无小事,每一次违规都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希望这起案件能成为一面镜子,让每一位车主都能从中汲取教训,让悲剧不再重演。

来源 | 泰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