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伙企业吊销,合伙人请求分配合伙利润,是否需要先行清算?
合伙人仅要求分配合伙利润,而非解散合伙企业的,无须以清算为条件
阅读提示:
《合伙企业法》未就普通合伙人如何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具体规定,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如约向普通合伙人分配利润,此时普通合伙人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在合伙企业吊销未注销的情况下,合伙人请求分配利润是否以清算为前置条件?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合伙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合伙企业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伙人仅请求分配合伙企业利润,未要求解散合伙企业,无需以清算作为前置条件。
案件简介:
1.2001年9月29日,张某焕等三人合伙设立长春仁术医院。
2.2011年11月13日,谢某东等人入伙,后谢某东变更为长春仁术医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2015年12月27日,因谢某东经营不善,张某焕等人决议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谢某东。
4.张某焕等三人诉至长春市南关区法院,请求判决除名谢某东、解除其管理人身份,要求谢某东返还企业资产、补缴出资款、向原告支付经营期间利润(数额经《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确认)。之后,案件移送长春中院管辖,长春中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谢某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吉林高院。
5.上诉人谢某东认为,长春仁术医院已吊销,未经清算不得分红,张某焕等三人无权以自己名义诉请分配利润,并提交医院账目证明在其经营期间医院没有利润,一审赔偿范围认定错误。吉林高院认为,清算以解散为前提,与利润分配无关,张某焕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对谢某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6.2020年4月26日,吉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谢某东上诉,维持原判。谢某东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7.2020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再审裁定驳回谢某东申请。
争议焦点:
合伙企业是否应当在清算后进行利润分配?
裁判要点: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拒不采纳鉴定意见,又不能提出会计账目以供鉴定的,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张不予采信。
最高法院认为,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吉正则司会鉴字(2017)第206号《长春仁术医院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显示谢某东经营长春仁术医院期间的经营利润为13672796.7元,谢某东虽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依据的会计账目不完整、非原始凭证,但因会计账目全部由谢某东掌握,在其拒不提供会计账目以供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根据张某焕、张荣春、张荣花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一、二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谢某东在申请再审中主张辽宁正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载明长春仁术医院处于亏损状态,因该报告并非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按约定报告经营情况、分配合伙企业利润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合伙企业利润。
最高法院认为,各方在《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第二十九条中约定合伙企业应当每三个月结算一次。谢某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直接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但其并未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张某焕、张荣春、张荣花报告合伙企业经营情况及分配合伙企业利润,此外,还存在合伙企业账目混乱,个人账目与企业账目不分等情况。张某焕、张荣春、张荣花依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谢某东支付合伙企业利润,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三、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无需以清算为前提。
最高法院认为,因张某焕、张荣春、张荣花起诉要求分配合伙企业利润,而非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分配合伙企业利润以对合伙企业清算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也未对分配合伙企业利润规定清算的前置条件,故谢某东关于应当在清算后才能分配合伙企业利润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不予采信。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谢某东的主张缺乏依据,裁定驳回谢某东申请。
案例来源:
《谢某东、张某焕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074号]
实战指南:
一、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本案能够告诉我们什么?
当事人应准确认定“解散”“清算”与“利润分配”之间的关系,“解散”是停止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终止合伙关系的行为,“清算”是清理合伙企业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法律程序,“利润分配”则是合伙人取得投资收益的常态化动作。《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但却未将清算、也不可能将清算作为利润分配的前置条件。在案涉经营利润的数额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无需经由清算来确认被告的赔偿责任范围。即使被告认为合伙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应当解散,也不能将解散、清算、利润分配三者直接混同。
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注意举证规则要求,如:(1)关注举证期限,当事人如果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二审法院很可能对“新证据”不予采信;(2)准确理解证据的证明效力,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与专门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效力不同。
二、吊销不等于注销,合伙企业的非法人组织身份尚未消灭。
如果合伙企业财务混乱、盈亏不明、无以为继,合伙人可以选择直接通过“解散—清算”的途径取得合伙财产。另外,应当认识到,本案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失职行为”所引发,即使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也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并听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定期报告。基于这一点,我们建议其他合伙人也要注意关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动向、财务情况,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于那些不能做到“依法履职、勤勉尽责”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要及时更换、除名,避免因执行事务合伙人侵占、挪用、经营不善而给合伙企业财产带来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进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法律规定:
1.《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合伙财产盈亏无法鉴定,需先行清算,再解散合伙企业、分配合伙利润。
案例1:《周立新、郭久村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112号]
最高法院认为,周某某与郭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依法形成合伙关系。周某某作为合伙人,起诉请求解除与郭某某的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利润,但双方之前并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且因其未实际参与管理合伙事务,无法提供合伙期间的相关资料,导致鉴定机构对本案合伙财产的盈亏无法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由周某某承担不利后果。即便周某某确实与郭某某就一方单独经营管理合伙事务有约定,周某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起诉时双方合伙经营项目资产的具体状况。至于2011年3月21日的5万元与郭某某300万元贷款的性质,周某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合伙债务,更无法证明周某某与郭某某合伙经营项目的盈亏状况。原审法院对于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当事人仅要求法院确认退伙,而撤回解散合伙企业的诉讼请求,缺乏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案例2:《陈某、赵某等合伙企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2民终2531号]
宁波市中院认为,张某于2022年3月7日从B公司离职后已丧失合伙人资格,但张某系A合伙企业唯一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故本案的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解散A合伙企业进行权利救济。同时,张某自B公司离职后,A合伙企业并未解散,张某亦未退伙,仍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A合伙企业签署协议。陈某某在2022年10月1日离职后,也仍作为合伙人之一提起本案诉讼。综上,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郑某以案涉合伙协议为依据,仅要求法院确认张某退伙,而撤回解散A合伙企业的诉讼请求,缺乏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一旦此类诉讼被应允,没有普通合伙人或仅有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得以存续。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