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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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要素,而质证则是证据发挥证明作用的必经环节。未经质证的证据通常不能采信。
那么,如果原告庭后提交证据,被告未提供质证意见的,法院能否采信?
最高院在《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对于原告庭后提交的证据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被告进行质证,在被告未提交质证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主张予以认定,程序上并无不当。
最高院认为,
关于原审程序问题。
对于华融江西分公司庭后补充的第六组证据,原审判决已经明确记载了中兴天恒公司等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于华融江西分公司庭后提交的律师费转款凭证,原审法院亦邮寄给中兴天恒公司等当事人进行质证,在中兴天恒公司等当事人未提交质证意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结合转帐凭证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相互印证的证据,对律师费予以认定,程序上并无不当。
关于中兴天恒公司提出原审法院以“无法从该报告中得知中兴天恒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的变化情况”为由,对其提交的2016年度、2017年半年度审计报告不予采信,直接定性“不能达到证明目的”错误的问题,属于原审法院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不属于原审程序问题,故中兴天恒公司关于原审程序有违公正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可。
周军律师提醒,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当原告庭后提交证据且被告未提供质证意见时,法院不会简单地决定采信或不采信,而是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结合案件整体情况作出判断。这也提醒诉讼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充分重视证据的提交与质证环节,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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