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砂石场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全部再审申请,原审生效判决依法维持。本案由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曲彦宝律师、赵晓刚律师共同代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为当事人挽回近八十万元经济损失。
案件概况
本案系砂场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不服生效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已足额履行砂石交付义务,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转让款 785460 元及利息,并提交另案庭审笔录、另案民事判决书作为新证据,主张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针对申请人的再审主张及证据,被申请人一方对两份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提出异议,并提交八张对账单、结算单予以反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且其在原审与再审阶段关于欠付砂石数量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最终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案件难点
双方除了这一次砂场转让,还有其他的运输合作。对方拿另一个案子的运输记录当证据,想把别的生意里的沙子也算到这次的交货量里,故意混淆账目。
再审程序对 “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的认定标准严格,必须针对性地拆穿对方证据的漏洞,证明这些材料根本动摇不了之前的判决结果。
再审申请人在原审阶段与再审阶段对欠付砂石数量的主张存在明显差异,需结合全案诉讼记录向法院明确该矛盾点,以此削弱其再审主张的可信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