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变更属于常见现象。而变更经营者引发的税收政策衔接问题长期困扰新的经营工作者。特别是采用定额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户。其“易主”后能否延续核定征收待遇,直接关系到经营成本和税务合规。

税局明确回复:予以保留。

“定期定额户发生经营者变更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月汇总申报并清缴税款,新经营者可继续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一、实操举例:

老王将月核定营业额8万元,核定率1.5%的烧烤店转让给了小李,变更时间点是3月15日。小李要想继续适用定期定额政策,则变更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可以参考:

1,原经营者老王清税

老王需要申报3月税款,时间周期应该是3月1日到3月15日。8万×15/31×1.5%=581元。然后开具《未达起征点证明》,目前月销售额小于10万可免增值税。

2,新经营者小李衔接

小李继续继承3月剩余16天的核定额度:8万×16/31=4.13万元的额度。

注意事项:目前全国推行电子化办理,全程网办耗时大大缩减,注意对于年度内频繁变更经营者(超3次)的个体户,可能会引起税务预警。

二、政策背景

个体户核定征收作为简化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主要是针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目前个体工商户有增值税免征、“六税两费减免”、个税减半征收等优惠。

1,增值税: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普票)10万以内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原按照3%征收的减按1%征收,原按照3%预缴的减按1%预缴。

2,附加税:六税两费减免,减半征收。

3,对于年应纳税额在200万以内的,享受个税减半征收。

三、个税核定

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对比查账征收5%-35%的税率,减轻了很大的税负压力。核定征收办法主要分为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两种。

1,定期定额计算公式为: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例如一个体工商户的河东总收入为100万元,核定征收率为1%,则应纳税额为1万元。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小李是服务类型的个体户,收入200万元,税局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5%,则应纳税额为:200×5%×20%-10500=9500元。

四、核定的优势

个税的核定一般都是控制在2%以内,所以综合税负比较低。

享受了核定,不需要找进项成本票,解决了企业缺成本进项票的烦恼。

目前部分地区成立的税收优惠园区,符合条件申请入驻的个体户,可享受双免优惠政策(月度不超过10万,年度不超过120万普票的情况下,增值税和个税都免征,综合税负0%);对于年度业务量在120万-450万的,核定个税0.5%起,综合税负低至1.56%。

结语:成立个体工商户,没有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不用强制开设银行对公账户。企业或个人可根据自身业务模式和经营情况进行选择。如需了解更多园区税收政策,可后台滴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