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邯丛综罚决﹝2025﹞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规建设行为

违法事实: 违反《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 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

处罚类别 : 罚款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60000元(陆万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 6.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16

处罚机关 : 邯郸市丛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邯武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31日,我大队接到支队转发的关于“邯郸市武安市滨湖城小区A区B区使用的河北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防火门和防火窗属于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举报投诉后,于当日派员对武安市明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北关街,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孙赵云)新建的武安市滨湖城小区(位于武安市店子村西)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小区无防火窗,并对14号楼一单元负一层、15号楼一单元负一层使用的标称为河北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GFM-1624-dk5A1.00(乙级)-2-子母式型钢质防火门进行了抽检。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抽检样品均为不合格消防产品。我大队随即制发了《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邯武消产验字〔2024〕第0009号)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邯武消限字〔2024〕第0057号),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前整改完毕。期满复查,发现该公司未整改,复查不合格。武安市明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之规定。

处罚类别 : 罚款

处罚内容 : 罚款壹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02

处罚机关 : 武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源自:信用邯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