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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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合同时,通常会使用公章和合同章。但有时候为了方便使用,企业会有多枚公章和合同章,但并不是对每枚印章都进行了备案。因为在印章制作过程中,每枚印章还会有细微的差别,有的企业就会以未备案或伪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逃脱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那么, 能仅以所盖印章未备案或伪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么?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中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77号建议的答复(2021年1月15日)中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应当着重考察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认定合同效力,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应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
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杜绝了某些公司事前故意刻制多套公章,签订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事后再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脱责途径,有力的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私刻公章 虚假公章 盗盖公章 伪造公章 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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