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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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概念图片
在复杂的商业交易与经济往来中,股权代持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事安排,因其灵活性和多样性,为众多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但有时也被债务人作为逃避执行的手段。
那么,如果被执行人借名他人代持股份的,能否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如何救济?
最高院在《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代持股权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被强制执行,需通过另案诉讼确认股权归属。执行程序仅审查财产权属外观,不处理实体代持争议。
最高院认为,
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原则上限于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关于能否执行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除非登记权利人书面认可,否则不得执行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
本案中,案涉股权登记在第三人某丙公司名下,且某丙公司否认系代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持有股权,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冻结案涉股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某甲公司关于某丙公司代持被执行人股权的主张,依法可另循救济途径。四川高院复议裁定、成铁中院异议裁定的意见并无不当。
此外,关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另案裁判已明确对于某丙公司所提异议应作为利害关系人异议,适用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因此,在本次异议复议审查过程中,审查内容聚焦于法院冻结案涉股权的执行行为是否应予纠正,四川两级法院的审查焦点适当准确,并未扩大审查范围。
周军律师提醒,当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借名代持股份逃避债务的嫌疑时,债权人可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深入调查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代持股份的实际价值等情况 。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与名义股东存在恶意串通,通过代持股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代持协议,使代持股份能够被正常执行以实现债权 。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创意配图:股权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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