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毛敏与柳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柳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毛敏返还北京现代牌(车牌号为:陕F98C21、发动机号:665248、车架号591261)小型轿车的义务,未发现该车辆线索,申请执行人毛敏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标的物:北京现代牌(车牌号为:陕F98C21、发动机号:665248、车架号591261)小型轿车
执行标的:2406678.46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车辆实时使用地(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且在本院实际控制该车辆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现金500元为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海与被执行人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海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刚,男,生于1979年11月30日,身份号码:61230119791130XXXX,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707号附1号,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12194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刚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财产线索)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百分之五的比例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3509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汉中市天玮工贸有限公司与邵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邵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天玮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邵峰,男,生于1993年11月23日,身份证号:61230119931123XXXX,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徐望镇邵家湾村 5 组,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23.7万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邵峰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财产线索)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给予1000元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3509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魏鹏与被执行人赵汉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汉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鹏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汉波,男性,生于1980年6月28日,身份号码:61230119800628XXXX,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铺镇白杨村5组3号,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15万元(本金)。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汉波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财产线索)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百分之十的比例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3509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小兰与被执行人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冬梅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小兰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冬梅,女,生于1963年12月2日,身份号码:61230119631202XXXX,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北团结街396号1号楼307室,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72100元本金。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冬梅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财产线索)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5000元。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3509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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