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4-12-3-016-005项某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复议 挂靠关系 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关系 劳动者倾斜保护
裁判要旨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对驾驶员劳动权益的保护应采取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7 年 9 月 29 日,罗某母亲代表罗某与 A 公司签订货运车代管协议,约定罗某每年向 A 公司交纳管理费 12000 元,由 A 公司办理车辆的所有权年审及其他事务,案涉车辆使用 A 公司营运资质、以 A 公司名义对外运营,驾驶员的安全责任由罗某负责 。罗某聘请周某为涉案油罐车驾驶员。2019 年 11 月 19 日,周某驾驶涉案车辆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项某于 12 月 16 日向六盘水市人社局提交周某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 2020 年 1 月 7 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A 公司不服,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六盘水市政府于 4 月 29 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认定工伤决定,要求六盘水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盘水市人社局又于 6 月 15 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A 公司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六盘水市政府于 10 月 16 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并要求六盘水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项某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罗某因不具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资质,以其母名义与 A 公司签订协议,将车辆落户到 A 公司名下,委托 A 公司代管经营,A 公司再以承包形式将车辆交由罗某使用,双方实际形成了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该规定遵照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因此,六盘水市人社局认定工伤无需以周某与 A 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A 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A 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恢复六盘水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律效力 ,充分体现了对驾驶员劳动权益的倾斜保护。
被挂靠人风险责任分析
01
被挂靠人收取挂靠费的性质与风险关联
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的挂靠费,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提供运输经营资质及相关服务而获得的经营收益。这种收益并非单纯的无风险获利,而是与运输经营风险紧密相关。从经济角度来看,挂靠费可以被视为被挂靠人参与运输经营活动的一种回报形式,它涵盖了被挂靠人因提供资质所承担的潜在风险成本。例如,一旦挂靠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纠纷,被挂靠人可能会因自身名义上的经营主体地位而被卷入法律诉讼,面临经济赔偿、声誉受损等风险。
从风险保障的角度分析,挂靠费具有一定的风险保障费用性质。被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后,应当意识到其需要为挂靠经营活动的风险承担相应责任。这类似于一种商业保险机制,挂靠人通过支付挂靠费,将部分经营风险转移给被挂靠人。被挂靠人利用收取的挂靠费,一方面可以建立风险应对基金,用于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赔偿、法律纠纷处理等费用支出;另一方面,也应当投入一定的资源用于对挂靠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培训等工作,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例如,被挂靠人可以利用挂靠费聘请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挂靠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培训课程,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运输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
02
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的法律依据与理论基础
从法律依据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通过提供运输资质获取挂靠费,享有了经营收益的权利,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运输风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方面,被挂靠人与挂靠人需共同承担风险。
从理论基础角度分析,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挂靠人既然允许挂靠人以其名义开展运输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仅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当挂靠车辆在运营中出现风险时,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共同承担责任,这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车辆挂靠关系中的具体体现。风险控制理论也支持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被挂靠人虽然在实际运营中对车辆的直接控制较少,但作为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主体,其在市场准入、安全管理规范制定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能力。被挂靠人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挂靠车辆准入标准、安全管理制度等措施,对运输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因此,从风险控制的可能性和有效性出发,被挂靠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
03
仅以协议约定免除责任的无效性分析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有些被挂靠人试图通过与挂靠人签订协议,约定在发生事故或纠纷时,由挂靠人独自承担所有责任,以此免除自身的风险责任。然而,这种仅以协议约定免除责任的做法是无效的。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如前文所述,法律明确规定在车辆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人需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若协议约定免除被挂靠人的责任,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从公平原则角度分析,这种协议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在车辆挂靠关系中,驾驶员作为实际提供劳动的一方,本身处于弱势地位。若允许被挂靠人通过协议免除责任,一旦发生事故或纠纷,驾驶员可能无法获得充分的赔偿和保障,这对驾驶员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而且,这种协议还可能导致被挂靠人放松对挂靠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增加运输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普遍不认可此类免责协议。例如,在某起车辆挂靠经营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签订了免责协议,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免除被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共同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 。这充分表明,仅以协议约定免除被挂靠人责任的做法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被挂靠人不能借此逃避其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被挂靠单位工伤保险责任认定
01
工伤保险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则
工伤保险责任认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补偿和救助,其认定过程需遵循严格的规则和标准。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需同时满足多个条件。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工伤认定的基础前提。劳动关系的存在意味着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等,都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工作时间也是重要条件之一。通常,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时间要求。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或者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比如,某员工下班后留在公司整理当天的工作资料,期间不慎摔倒受伤,这种情况就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工作原因同样关键。劳动者所受伤害必须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例如,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被掉落的建筑材料砸伤,快递员在送货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这些都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若劳动者的受伤与工作毫无关联,如在工作时间内因个人纠纷与人打架受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此外,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害,一般也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工作场所不仅包括劳动者日常固定的工作地点,还涵盖因工作需要而临时前往的其他地点,如外出办公地点、出差地点等 。
02
个人挂靠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的特殊规定
在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特殊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有专门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指出,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工伤认定中以劳动关系为必备前提的模式。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虽然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往往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驾驶员由挂靠人雇佣,接受挂靠人的管理和指挥,工资也由挂靠人发放,但基于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以及考虑到被挂靠单位从挂靠经营中获取了利益,如收取挂靠费等,法律规定被挂靠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该规定的意义重大。一方面,它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驾驶员作为实际从事运输工作的劳动者,面临着较高的职业风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果仅因与被挂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就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将使驾驶员及其家庭陷入困境。这一特殊规定确保了驾驶员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规范运输行业的挂靠经营行为。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会更加谨慎地选择挂靠人,加强对挂靠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提高安全保障措施,从而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促进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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