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与聘用的员工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吗?实务中大量个体户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有有限公司才算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是个人开店,雇人属于私人帮工、劳务合作,不受劳动法约束。
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属于法定用人单位,纳入劳动法规制范围,符合用工特征即成立劳动关系。一旦被仲裁、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个体户将面临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补缴社保、工伤全额赔付、辞退经济补偿金等连锁赔偿。
一、法律定性:个体工商户是法定用工主体,具备建立劳动关系资格
《劳动合同法》明确: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法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用工适用劳动合同法全条款。
1.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含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体经济组织,只要聘用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满足管理从属要件,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2. 无营业执照的临时摆摊、无备案零散雇工,不属于法定用工主体,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
3. 经营者本人、家庭成员无偿帮忙,不属于用工,不成立劳动关系;对外聘请外部人员,就存在被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能。
二、劳动关系成立三要件(劳社部发〔2005〕12号,仲裁、法院统一裁判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三点,即便没签劳动合同,也会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1. 主体合规:个体户已注册营业执照,劳动者年龄合规、非退休人员;
2. 人身管理从属:员工受个体户规章制度约束,固定上下班考勤、服从排班、接受奖惩、不能自由决定工作时间与工作量(餐饮店服务员、理发店技师、门店导购、汽修学徒均符合);
3. 劳动是业务组成+按月付酬:员工从事的工作是门店主营业务,按月固定发工资、底薪+提成,非一次性结算项目费用。
三、个体户认定劳动关系后五大致命用工风险
风险1: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赔付双倍工资 用工满1个月不满1年未签劳动合同,员工仲裁可主张入职第2个月至第12个月双倍工资差额。
风险2:未缴社保,补缴+赔偿损失 被劳动监察查实,个体户需补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员工因未缴社保离职,可主张经济补偿金(N);员工生病无法医保报销,全部医疗费由个体户承担。
风险3:用工受伤按工伤赔付,赔偿金额极高 认定劳动关系前提下,员工上下班途中、工作受伤属于工伤;个体户未缴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医疗费、伤残补助、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由个体户全额自付,工伤九级动辄十几万赔偿,是个体户破产高发原因。
风险4:随意辞退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无合法理由开除员工,员工可主张2N赔偿金;协商解除需付N经济补偿,口头辞退无证据极易败诉。
风险5:监察部门核查发现违规用工、不缴社保,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处以罚款。
四、总结
个体户用工的核心风控逻辑:看管理不看执照、看实质不看合同名头。多数夫妻小店、个体门店败诉根源,都是主观认为个体户不用遵守劳动法,口头用工、不签合同、不交保险,员工离职后仲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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