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郑陈金荣年满18岁,家住北平内一区东观音寺前椅子胡同10号,在一家成衣行做工。她的丈夫郑振有年长她4岁,是前门外南孝顺胡同振大西服庄的裁缝。夫妇二人关系融洽,但是因为与婆家同住一院,难免有些婆媳矛盾,郑陈金荣尤其与大姑子关系不睦。在后来的证词中,她说大姑子“今年26岁,已经出聘了,每天家去竟跟我婆婆说坏话,说我不好,所以我们家里都不和睦”。更加令郑陈金荣失望的是,郑振有不敢得罪自家人,遇事总是袒护母亲与姐姐,郑陈金荣觉得“他们一家子,还有出门子的姐姐尽给我气受;没打过我,时常骂我”。日复一日,婆媳矛盾与姑嫂矛盾不断升级。1944年11月17日,郑陈金荣再次与婆婆大吵一架,“婆母以面茶碗砍其儿媳”,幸亏旁人及时劝阻,将二人拉开。当日全家无话,次日郑陈金荣离家出走。
在此之前,郑陈金荣常常去附近“一油盐店购物”,于是结识了佣工维英敏,两人有说有笑,关系越来越近。那天郑陈金荣与婆婆吵架之后,随即找维英敏商量办法。根据后来维英敏的证词所言,郑陈金荣“于下午七时余至家找英敏,谓其丈夫请英敏看电影。英敏之母谓其子不在家刚出去,且因该日时值‘汪故主席’逝世,停止娱乐之时,颇生疑惑,然亦未深究”。维英敏当日“六时下班回家,饭后七时被同事牛至楼约去,拜看郑凤林,并替家中沽酒,去时将酒瓶放在永顺公”,确实不在家中。当晚十一时左右,维英敏回到家中,遇到了在门口等待的郑陈金荣。二人都没有回家,“两人出前门,又回来在天安门马路上蹲了一夜”。当夜,郑陈金荣对维英敏说她不愿回家,要他帮忙离开北平。按照郑陈金荣的计划,她准备起身前往天津找她的姑妈,但是当二人乘车来到天津之后,郑陈金荣找寻姑妈未果。在接下来的几天里,郑陈金荣和维英敏再次搭乘火车,出入于车站、旅店,在大街上到处闲逛。二人最后在距北平80公里的落垡站下车,来到附近的青云镇,入住一家客栈。不料当夜正值保安队巡查,警察发现二人可疑,遂将他们拘留。
郑陈金荣的经历表明,一旦妇女决定离家出走,她们的冒险经常跌宕起伏。离家出走也经常导致妇女建立新的婚姻关系,以及穿行于不同的社区、地区、城镇或乡村,以期逃离原来的生活空间。有若干因素有助于妇女将离家出走的想法付诸实践:想要逃离令人不快的家庭处境或极度贫困的生活的意愿;不断扩大的交通运输系统和改进的旅店设施等有助于安排出行;此外,社会环境发生了改变,允许妇女在公共空间抛头露面。郑陈金荣一案中,警察调查和法庭讯问为我们提供一个窗口,来分析从清代法律观念到新的民国法典如何重新考察妇女在公众面前扮演的角色和遵从的规则。清代的性别规范认为,妇女一旦离开家庭内闱与陌生男性接触,就会被引诱做出不检点甚至淫荡的行为,破坏了基于“内外有别”的性别道德秩序。 20世纪早期的改革运动否定了这种性别空间的划分原则,改革言论赞扬妇女在家庭领域之外的潜力,并敦促她们为家庭和国家经济做出积极的贡献,鼓励妇女进入公共领域追求教育和职业的机会。除了重塑性别规范的社会改革运动,长达十年的法律改革还承认了女性的自主权和主动性,并放松了公共场所内两性社会交往的限制。
虽然20世纪早期的妇女解放运动大大打破了清代禁止妇女进入公共生活的观念障碍,并且承认妇女可以正当进入和使用各种城市空间,但依然担忧妇女的不当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对城市社会和道德秩序构成的威胁。在郑陈金荣一案中,离家出走、婚外关系和性接触都是其冒险(或不幸)经历的重要节点。城市管理者、社会改革者、立法者和研究者担心,这些成问题的和混乱不堪的行为将危及社会道德和家庭的完整性。战争和北平的经济危机使情况更加复杂,妇女从事的犯罪活动破坏了城市的安全秩序。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市政府努力建立起一个复杂的控制系统,来打击犯罪和监控人民的迁移和活动。这一系统中标志性的项目包括第三章讨论的以社区为基础的保甲制度,以及本章讨论的中心———户口和身份证。这种新的多层控制系统使有关部门能够捕获嫌疑人、发现诱拐策略、确定贩运路线、找到罪犯的藏身之处,并及时实施抓捕。正是通过庞大的安全机构和措施,以及在饱受战争蹂躏的城市中维护法律和秩序的野心,战时的国家得以在居民面前展现它的全部力量。
史谦德认为,在北平,“警察队伍就是大街小巷和大杂院的政府”。 在很大程度上,由于警察在当地社区有着深厚根基,且他们在管理一个复杂城市社会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是城市治理宝贵和不可缺少的财富。但警察于当地居民的形象并非一成不变。20世纪早期是警察机构的形成时期,警察在居民眼中保持着一种家长式的形象。他们建立自己的声誉“并非由于他们有能力把形迹可疑和寻衅滋事者关入日益扩大的监狱系统”。 相反,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威提出:警察是通过“令人信服地行使其代表社会秩序和公民平安的权威”,赢得了当地居民的尊重。 虽然警察有足够的机会和理由去干涉居民的私人生活,“北平的警察并不是被设计用来监督家务事的”, 史谦德认为,警察的角色是社会调解人而不是仲裁者。
在战时的北平,警察通过记录生老病死等重大事件、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来继续履行他们的管理职责。此外,在城市环境中,当宗族权威缺失,社团(如工会和妇女组织)衰落时,警察常常作为官方的声音,帮助居民解决家庭纠纷,其功能与邻居一样重要。除了履行管理职责以外,警察还承担着一系列不受普通市民欢迎的任务,如粮食配给、查户口、抓壮丁等。通过执行这些任务,警察队伍也体现了国家令人生畏的力量,从而使自己成为社会不满情绪的一个来源,以及之后共产主义革命的一个主要目标。尽管形象受到了损害,但战时北平的警务工作留下了影响深远的遗产,那就是日益扩大的警察官僚机构和侵入性的行政政策,最终在这些政策的基础上,国家的权力得以建立并扩张。
让我们把目光再次转回妇女离家出走的话题,她们的经历和其他形式的城市犯罪,在现代监控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但并不明显的作用。妇女的流动性和迁移,挑战了道德传统的行为。她们通过合法和非法交易赚钱的方式,或者仅仅是她们搬家或定居的生活选择等,都促使国家制定出与之相应的管理策略。国家的这种反应深刻地改变了普通城市居民理解国家监管体制,也改变了他们与国家之间互动的方式。
旅行的性别意义
“旅行也仅仅是男人的事情。”卜正民在明代商旅研究中指出。 男性统治着道路,除了朝圣、节庆、省亲、庙会等少数场合外,妇女是“没有外出游历的自由的”。明清时期对性别的规范将“外”与“内”严格区分。“外”被认为是外面的公共世界,“内”是家庭内部空间。前者被视为男性的领域,男性可以外出参加科举考试,建功立业,契阔谈宴,以及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利润等。相比之下,“内”则被强加了一种空间界限,也被赋予了一种文化意义,期望妇女过着一种私人的、安静的、贞洁的和高尚的生活,扮演她们在家庭中的角色和履行家庭责任。因此,如果妇女出现在公众场合,“在男性眼中就变得很成问题和令人恼火”。 男性精英警告称,妇女一旦离开家庭环境,接触到陌生男 性,就会很容易受到诱惑,做出错误和不检点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会破坏 妇德,危及家族荣誉,并在更大的范围内扰乱道德秩序。近年来的研究指出,空间上的隔离更多反映的是“一种修辞上的区别”,而不是“实际的做法”;而“内”与“外”的二元对立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牢固确立,而是灵活的、可渗透的和相对的。 尽管存在这样的灵活性,但“内外有别”仍然是一种理想和文化规范,对女性在公共空间的出现制造了敌意。历史学家程为坤认为,北平是“儒家正统学说的堡垒”,也是“政府严控妇女在城市公共空间角色的典范”。
尽管如此,在郑陈金荣离家出走的时候,自清末以来的改革运动已经极大改变了妇女生活与城市两性交往的秩序。更大的社会改革激发了自由主义理想,使妇女融入公共生活,并帮助她们克服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从属地位。因此,诸如学校、娱乐设施和社会团体等公共场所向妇女开放,并鼓励妇女参与政治和文化活动。政治和商业领袖们也试图利用妇女生产劳动这一看似巨大的资源,敦促妇女在家庭以外的领域工作和消费,借此希望妇女能够为振兴萧条的城市经济做出积极贡献。
当然,自由主义运动并没有完全消除保守的社会观点。妇女对于公共空间的意义和功能的要求,以及她们提出要求的方式,仍然会遭到批评和抵制。当地报纸和期刊发表社论和评论,表达对“妇女行为不端”的关切,这些关切有些是基于妇女在公共场所的言行举止,有些只是猜测臆断。 典型的“不端”行为包括妇女观看放荡的表演,在娱乐场所与男性打情骂俏,以及在街头吵嘴打架等。尽管在文化上存在着争论,但女性的公共可见性在不断地提高,用保罗·贝利的话说,构成了“那个时期最显著的社会和文化变化之一”。
与清代不同,民国初期的城市管理者接受了妇女在公共场合的存在,但态度依然谨慎且有所保留,并且从未放弃对男女交往设定一些限制。民国的官员们仍然遵从了一些传统观念,认为政府应该扮演家长式的角色,保护女性免于遭受身体上的危险、男性欲望和不道德影响。为此,他们打算在公共领域内创造出一个家庭式环境,或者换句话说,使公共空间家庭化。例如,不再禁止妇女出入戏园影院,但入场是有条件的,要求男女分坐在不同的区域观看演出,警察则坐在剧场前排靠近舞台的指定座位,以起到弹压的作用。 这样一个家庭化的公共领域是一个有秩序、安全、隔离的区域,妇女可以参与公共活动,同时免于与男性有身 体的接触。政府重新配置的公共空间不再是一个专属于男性的世界,而是明确划定了一个女性区域。在这个区域内,以前在家庭环境中定义的女性行为准则仍然有效。
无论是明清时期有关男女有别的文化建构,还是民国早期的公共空间内男女社交隔离的管理实践,都是以妇女的脆弱性和被动性为前提的。换言之,女性被认为没有能力进行“自觉、自主的行动”,因此没有能力主动建立发展两性关系,如果妇女道德沦丧,那也是男性的恶习和引诱所致。 因此,限制两性之间的身体接触是保护妇女的关键方法,法律和规范就是以此为基础。然而,20 世纪 30年代在国民政府主导下的法律改革,特别是1935年新刑法颁布,从根本上质疑了妇女在两性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的假设,引入了新的概念,也促成了管理公共秩序的新规定。接下来的这起诱拐案件为这种变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
1945 年7月,北平笼罩在一片不安的气氛中,历时8年的日伪统治即将崩溃,物价飞涨,食粮短缺,普通市民的生活又面临着新一轮的威胁。不过,对于44岁的家庭妇女杨王氏而言,这些麻烦倒在其次。她的丈夫杨兰秀是一名律师,生活还能维持,真正让她头疼的是她18岁的女儿杨占英及其相好——22岁的张克贤。杨王氏不同意女儿交这个男友,为了断绝两人的来往,杨王氏干脆将女儿送到亲戚家居住。不料女儿竟然离家出走,多日不见音信。7月7日这天,杨王氏接到亲戚打来的电话,说发现了杨占英的行踪,她正在张克贤姐夫宋立本家中。杨王氏闻讯赶到宋家,闯进大门,一头撞见神色慌张的张克贤和满脸惊恐的杨占英。杨王氏在争吵中得知女儿已经在此潜藏多日,想到这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愤怒和羞愧让她“心如刀刺”,她情急之下喊来警察,将张克贤等一并拘捕。十天之后,杨王氏向法院提交诉状,控告张克贤诱拐其女。
在她的证词中,杨王氏指控张克贤“对于邻女时常用引诱手段,被其欺骗者颇不乏人”。他的“淫荡成性”和“土匪之行为”威胁了她的家庭稳定,“对社会有害”。杨王氏在谴责张克贤放荡虚伪的同时,称赞自己女儿的纯洁、道德和孝顺。她声称,她的家庭“向重礼教二字,对于子女平日管教甚严,凡属邻居无不闻知”。在这样一个传统的家庭里长大,杨王氏说她的女儿是一个听话孝顺的女孩。为了进一步证明女儿的品行端正,杨王氏举了一个例子:“张克贤骑车向我女调戏,我女不依,由郭姓姑娘说合了结。”在提到与张克贤发生性关系时,杨王氏强调,她的女儿 “一时糊涂”,屈服于张克贤的欺骗和威胁。用她自己的话说,“况民家教甚严,决不敢轻易允从……足证系受被告之欺骗胁迫,而始受其诱拐也”。杨王氏请求法官严惩张克贤,“以挽颓风”。和杨王氏一样,20 世 纪 40 年代在北平地方法院,许多人会在证词中援引孝道和贞节等传统道德规范,来捍卫妇女的清白;他们还重申了许多传统说法,将女性道德沦丧归咎于男性的欲望。
相比之下,包括杨占英在内的大量离家出走的妇女,公开挑战“妇女是受害者”的传统观念,将她们的活动描述为追求社会和性自主的自愿选择。她们的叛逆证词和法院的回应等,揭示了通过改变立法和行政手段来应对关于妇女主动性的新认识。在杨占英一案中,警察抓捕克贤时,将杨占英一并带到当地派出所进行讯问。当警方问及二人关系时,杨占英说:
我时常去邻居郭淑贞家中串门,因张克贤在郭淑贞院内居住,我与张克贤因之认识。后来我二人因说话感情很好;我愿嫁他为妻。我向姑母胡姓说知(嫁张克贤),令姑母向我父母提说,我父母不允。后来我二人即在东方饭店奸宿,以后又到他处续奸,现已怀有二月身孕。本年旧历五月初一日,我到崇文门内大街我表伯父陈姓家内居住,至七月二日我又到张克贤之姐夫宋立本家内居住。昨天我父亲之友人王姓将我找回,我住于王姓家内。今天王姓将送回我家,我听我父亲说他找人非打张克贤不可,是我惧怕,又走出到宋立本说知前情,求他想主意,适我父母又到宋立本家内向我及张克贤殴打,到案。
杨占英的证词提供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版本,讲述她与男友的关系,几乎推翻了杨王氏所有的指控。她说自己爱上了张克贤,并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她没有被诱拐或引诱,离家出走是因为父母反对她与男友的关系。像杨占英一样,许多离家出走的妇女在司法官员面前,使用很直白的语言描述有关求爱、性和私奔的行为,这恐怕令她们的家人羞愧难当。但是,20世纪40年代,离家出走的妇女在法庭上讲述私人性爱的方式,既不同于传统法律文献中女性的刻板印象,也挑战了父母关于女性受害和男性欲望的主张。
如何裁决妇女的性行为,揭示了从清代到民国刑事调查中法律对妇女的不同处理。如果杨占英生活在清朝,她将面临严厉的起诉。妇女如何回应男性的追求,受到法律的严格审查。《大清律例》规定,如果一名妇女是“被卖者”,那么会“不坐”,并“给亲完聚”。 但如果该妇女出于自愿,即所谓“和诱”,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减等处罚。为了解释在清代法律框架下妇女所面临的法律保护和刑事责任,黄宗智引入了清代视妇女为“消极的抉择实体”的立法解释。男性被认为是“积极的自主体”,而妇女则通过同意或抵制男性的追求来维持她的主动权。换句话说,就如黄宗智所言,“法律认为,他是主导者,她是追随者。当然,她也有一定的选择余地,但仅限于我们所说的‘被动代理’:她可以抗拒也可以屈服”。 这些对诱拐定义的法定限制使妇女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一名妇女接受诱拐者而放弃其受害者的身份,她将不得不面对被判为共犯的可怕后果,并将受到刑事惩罚。“法律保护了她们说不的‘权利’,”黄宗智解释说,“但若她们没有说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新刑法声称否定了清代的法律,它支持妇女作为能够自觉自主行动的独立行为人的新观念,从而重新定义了妇女能否主动参与两性关系。杨占英案的起诉书反映了新的立法原则。起诉书写道:“有杨兰秀之女杨占英者(未满二十岁),时去其院邻郭淑贞处玩耍。因与被告相识,日久感情渐密,相约为终身伴侣。于本年三月间,在东方饭店成奸,杨占英从而怀孕,商其父母不允与被告结婚。至七月间,二人同至宋立本家中隐匿,以冀各遂所愿。”由此可见,法院并不认为杨占英是一个被动的受害者;相反,正如最后一句话中着重强调的,在二人的关系中,杨占英是积极的参与者。立法者和法律以对女性自主性的认识取代了清代女性“被动代理”的观念。这种权利不仅仅是女人对男人的追求说“是”或 “不是”的权利(毕竟,清朝的法律也赋予了女人这种权利);根据新的刑法,她有充分的能力积极行使她的意愿。在杨占英的案例中,这种对妇女自主性的新概念转化成了司法官员的观点,即杨占英是有意识地决定与一个男人建立关系。
在对妇女自主性的新认识下,性别隔离变得不再有必要了,因为妇女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从20世纪20年代末到 30 年代初,政府相继取消公共场所不允许男女杂处的禁令。例如,剧院允许男女在观看演出时坐在一起。正如前文所言,茶馆和餐馆不仅接纳了女性顾客,还雇用女招待为男性顾客服务。从那时起,政府管理不再试图把妇女限制在家庭住所或家庭式公共空间之内。现在,法律和法规使妇女在北平的公共场合存在合法化。
摘自马钊著、孔祥文译《弃夫潜逃》(上海教育出版社2025年版)第六章第一小节(282—292页),注释从略。感谢出版社授权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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