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八年(1858年)六月廿三日,重庆府巴县衙门前,一场突如其来的骚动打破了宁静。烟贩冉瑞明等人紧紧扭着经纪人秦五的胳膊,一路推搡着来到衙门口。汗水浸透了他们的粗布衣衫,秦五脸上写满了惶恐与不甘。
他们呈上的状纸,字字清晰地记录着一桩交易。原是在六月十五日,秦五出具交单购买烟土一千二百六十四两,约定三日后付款。如今期限已过,秦五分文未付,蓄意欺诈。而这起看似明晰的债务纠纷,却在秦五递上禀状后顿生迷雾。他在辩词中坚称自己无辜受累,真正的欠款人乃是粟升。
一纸交易,顿生两般说法。这个被秦五提及的“粟升”究竟是何许人也?这桩看似简单的烟土交易,背后似乎隐藏着更深的纠葛。
一、烟土交易
故事始于一次看似寻常的商业往来。咸丰八年六月十三日,经纪人秦五与买家粟升一同来到冉瑞明等人投宿的潘协昌栈,购买烟土三百余两。据冉瑞明等人后来的叙供描述,此次交易价银交足,过程顺利,双方由此建立了初步的信任关系。
两日后(即六月十五),秦五与粟升再次来到潘协昌栈。此番他们提出购买一千二百六十四两烟土,总价高达一百六十余两白银,规模远超前次。面对如此大额交易,冉瑞明等人自然颇为动心。大额银钱周转不易,秦五以自身信誉为凭,再三保证绝不拖欠,并当场立下一纸交单,写明烟土数目、价银与还款期限,在落款处郑重签下自己的姓名,恳请宽限一日交付。也正是这份看似简单的交单,成为日后一系列纠纷的关键凭证。
在当时的社会,赊欠往来并不罕见。经纪人(即牙人)担保维系。牙人居中为证、以誉作保,往往是买卖得以成立的关键。(吴少珉:《我国历史上的经纪人及行业组织考略》,《史学月刊》,1997年第5期)冉瑞明等人念及前番交易顺利,又顾及秦五本是本地颇有颜面的经纪人,便未再多虑,允了这桩买卖,将烟土悉数交予他们手中。
转眼到了约定的十六日,秦、粟二人却迟迟不见踪影。起初,冉瑞明等人还以为是对方事务缠身,但直到天色渐晚,仍不见人来,这才慌了神。他们赶忙四下打听找寻,终于在十七日寻到了秦五。而秦五又一次信誓旦旦保证明日一定清偿。待到十八日,冉瑞明等人登门讨要,等来的却仍是空口白话,秦五的态度也越发蛮横。愤怒与恐慌交织之下,几人再也按捺不住,当即合力将秦五扭送巴县衙门。至此,这起纠纷终于从私下交涉,踏入了县衙的公堂。
二、堂上博弈
六月廿三日,巴县衙门张知县受理了此案。公堂之上,冉瑞明等人递上禀状,言辞恳切又愤慨,指控秦五欺朴掣骗,并呈上最关键物证——秦五亲立的交单。众人坚称,白纸黑字,债主即是秦五,恳请知县为民做主,追回血汗钱。秦五匍匐在地,连呼冤枉。他辩称自己仅是六月十三日那场交易的中间人,真正的买主实为粟升。双方各执一词,互相矛盾。
但张知县并非昏聩之辈,接到状纸后便开庭审讯,仔细核验了交单,并以此交单为重要判断依据。在清代司法实践中,契约文书往往被视作断案的重要依据(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210页)。因此这张落有秦五姓名的交单,成为了张知县厘清案情的基础。
审讯中,冉瑞明等人坚称买土交单,系秦五名姓,秦五亦对亲立交单的事实供认不讳。事实至此,已然落定。对照原告禀词与双方供述可知,秦五试图将十三日和十五日的两次交易混在一起,并绝口不提自己十七日被找到承诺还钱的事,全然将责任推给粟升。更是反指冉瑞明等人不分青红皂白,致使自己蒙受不白之冤。
《大清律例》对债务违约有明确规制。“欠私债违约不还,百两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 。”(《大清律例》卷十四,“户律·钱债”,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269页)此外,对于市集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律例亦明定。“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追比完足发落。若追比年久,无从赔还累死客商者,发附近充军。”(《大清律例》卷十五,“户律·市廛”,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75页)
而在清代钱债纠纷中,追偿债务往往是官府审断的核心。(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8页)基于以上种种,张知县作出了裁决:将秦五掌责锁押,限五日内将银如数缴案。见状,冉瑞明等人长长舒了口气,可心中那块石头,并未完全落下。五天,秦五真能拿出这笔巨款吗?这场官司,似乎才刚刚敲响第一声锣鼓。
三、锁链之下
三日转瞬即过,秦五仍未缴还款项。六月廿六日,他呈上一纸哀状,语气与之前大不相同。他自称在渝多年,毫无妄为,意图塑造安分守己的形象。同时极力渲染粟升的狡猾与自己的无辜,称粟升是现充总役,兼有家室的有力之人,而自己则是客籍孤单,举目无亲的可怜人。他哀求知县垂怜,宽限时日,允许他雇人往找粟升来还债。
悲情陈述虽未全然动摇张知县的判决,但仍为其争取到些许周旋余地。然而寻找粟升之举并无结果,七月初三,秦五再呈一禀,请求衙门传唤粟升的柜工陈二喜和挑夫黄玉,希望通过他们追查粟升下落。衙门对此反应冷淡,只批“候集案察讯”,便没了下文。
与此同时,官府的追比日渐加紧。七月初三、七月十二日,秦五因逾期未能缴银,被连续提比(即提审并施以责罚)。其惩罚从最初的掌责升级为械责,其人一直遭锁押拘禁,且被一次次勒令在新限期内完缴。肉体与精神的双重煎熬,如两把钝刀,日夜磋磨着他。
秦五和冉瑞明等人的钱债纠纷,在清代司法体系中属于“细故”范畴,但因涉及欺诈、抗法等情节,亦带有刑事色彩。此类案件一般由州县自理,审理往往遵循调处与责惩相结合的原则。有时偏重调处,有时则施以责惩,亦常伴随罚款、赔偿等处置。(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210-211页)本案中,官府对秦五所施加的掌责、械责、锁押及限期追银等措施,正体现了此类案件在民事追偿中夹杂刑事惩戒的特点。
七月十三日,案件出现转机。本地保人陆永顺、杨兴发向衙门呈递保状,愿以家产担保秦五外出筹银,并限其十日内缴银到案。冉瑞明等人本就对秦五屡次变换策略心存警惕,闻知保释之讯,心中警铃大作。七月十五日,他们紧急上禀,指称秦五有意借保脱逃,一旦保释,则银化乌有。面对冉瑞明等人对秦五借保脱逃的担忧,张知县最终仍批准了保释。官批既落,程序遂行,秦五得暂脱桎梏,而冉瑞明等人心中那块石头,却悬得更高了。
七月廿五日,限期已至,秦五依旧未能凑足银两,再遭提比。此番他只缴上银两定三件,合计二十二两三钱,余下欠款仍无着落。
保人陆永顺与杨兴发二人心中俱是焦虑。保状已立,家产为押,若秦五始终无法偿清,接下来被追比的恐怕就是他们自己了。形势逼人,二人转而将说合之重心移向债主一方。二人往来斡旋,陈说利害。而冉瑞明等人连日奔波于讼,亦早已心力交瘁。清代诉讼不仅费时,更耗钱财,双方均渐感不堪重负。在此情形之下,和解之势逐渐显现。
七月廿八日,保人陆永顺等人再呈一禀,透露同为此案债主之一的烟贩汪恒升已愿意接受让半赔半的偿还方案。这一动向无疑给冉瑞明等人带来了新的压力。旁人已让步,你们若再坚持全额,于情于理,似乎都显得不近人情,固执难缠。
到了八月初七日,第四次比讯之时,长久胶着的对峙终现松动。公堂之上,两方俱显疲态,兼有保人从中说合,双方终于达成妥协。八月廿三日,秦五承认债务,冉瑞明等也减让半数,最终议定赔偿数额为八十三两五钱六分。
九月初三日,在保人多方筹措之下,秦五终于凑足赔款,当堂如数呈缴,冉瑞明等人也出具领结状,确认收讫,并表示日后不致翻异。至此,案件在巴县衙门宣告了结。
图为咸丰八年七月廿八日陆永顺等为冉瑞明等藉保勒索事禀状
四、余波再起
然此事并未就此了结。咸丰九年正月,秦五与那失踪已久的粟升(此时以徐海源之名再现)竟又在万县衙门互控公堂。秦五愤然指控其脱害黑骗,害己身陷囹圄、财货两空。而徐海源亦反唇相稽,直指秦五复索勒逼,讹诈未休。堂上各执一词。此番争执,是旧债未清,还是新仇又起?
真相,却深埋在早已了结的账目里。原来,早在咸丰八年六月,二人交易一千二百零三两烟土,粟升便已先行支付秦五定金五十两,余款本约定八月内结清,且亲笔书立码号交单。而秦五在巴县受审时,刻意隐瞒了这一关键,企图将违约之责全数转嫁。巴县案了结后,当年十月初六,秦五曾亲赴荆州府沙市,从粟升处收取了银二十五两一钱七分、钱七十三千。此后,粟升又通过万县镇太恒铺行设法借款,再度支付秦五银三十两、钱三串,并立下亲笔收据为凭。白纸黑字,双方债务至此早已两清。
万县之讼,实系秦五企图缠讼诈财。他在万县状词中声称烟土价银值二百六十余两,自称已筹缴一百五十八两,明显虚抬数目、混淆视听。此人素不安分,行迹斑驳。据巴县衙门档案数据库所见,名载“秦五”(即秦祥兴)之案卷至少七宗,跨越咸丰、同治两朝。除本案外,尚有被控通奸、自报烟土被窃等多起纠纷。而档案最末一次出现其名,系同治二年正月。十八日秦祥兴因购私烟土被巡差拿获,十九日即向巴县衙门具结,保证不再买卖私土。
图为咸丰八年冬月十五日秦五收到粟(徐)海源交付银两收据
万县衙门因该案并无直接管辖依据,且无实据可稽,不愿过多牵涉,遂于咸丰九年正月十五日将秦五、粟升二人一并移解回巴县归案。一场企图借异地诉讼翻盘牟利的算计,就此落空。
图为咸丰九年正月十五日夔州府万县县衙为移解秦祥兴等查收审讯事移巴县县衙移文
同年二月十八日,巴县衙门对此案作最后升堂审断。这一次,案情已然明朗。秦五与粟升之间的烟土银两早已结清,秦五后来的追讨行为实属捏词搪抵,意欲重索,构成典型的欺诈行为。
《大清律例》对诈欺财物明定:“凡用计诈(伪)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诈欺之)赃,准窃盗论,免刺。若冒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系亲属,亦免刺。论服递减。”(《大清律例》卷二十五,“刑律·盗贼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12-413页。)而窃盗条中亦载“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大清律例》卷二十五,“刑律·盗贼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389页)据此,知县做出最终判决,将滋事的秦五械责,以儆效尤,并令双方出具结状,表示此案彻底了结,永不翻异。
至此,这起因烟土买卖而起的债务纠纷,在经历了商业违约、刑事逼责、保人调解、跨县追讨和最终的司法确认后,终于画上了一个充满疲惫与妥协的句号。
五、余论
这桩钱债纠纷,宛如一枚投入历史深潭的石子,漾开的涟漪中,映照出的正是清代基层社会解决冲突的鲜活生态。
表面观之,案件始终在成文律法的框架内推进。自瑞明等人扭送报官开始,到张知县查验交单、援引律例、下令锁押和提比,整个过程都沿着《大清律例》设定的轨道运行。(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220-236页)国家律法的权威与衙门权力的威慑,构成了这场博弈不可撼动的底色。也正赖于此,冉瑞明能够追回钱财,粟升免遭无理重索,秦五的诡计没有得逞。
然而,真正牵引案件走向的,远不止冰冷的律条,更在于各方参与者的选择、算计与表演。原告冉瑞明等人是深谙制度的精明商人,他们紧扣契约,将民间纠纷成功转化为官府案件。被告秦五则活脱一个市井生存的行家。从公堂上喊冤推责,到递哀状博取同情,再到试图引入新证人转移视线,乃至事后在万县另起讼端意图翻盘。他的每一次策略转换,都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其间尤为值得玩味的,是保人陆永顺与杨兴发。他们并非单纯的道义担当,其多方奔走的核心动力,实为免却自身担保之责。因而他们从最初的担保方,渐次转变为积极的调停者,最终推动双方接受让半赔半的方案。他们的介入,让事件从单纯的官法追责,进入了民间调解与官方压力结合的混合解决模式。
而知县最终的裁决,则折射出清代基层司法的务实底色。在理想状态下,律法应被一丝不苟地执行。但在现实中,知县的首要目标往往是息讼结案,恢复秩序。当被告确无全额偿付能力时,一味刑求可能导致人犯逃亡或案件悬而不决。因此,一个在官方默许下达成的、虽不完美但各方都能勉强接受的妥协方案,便成了最现实的选择。
清代的司法实践,并非国家权力对社会的单向规训,而是一个多方力量持续博弈、协商与互动的过程。帝国的律法、民间的契约、个人的技巧、乡里的说和,共同编织成一张解决纠纷的弹性之网。这张网未必总是公正,可能会以损耗公平为代价,有时甚至可能因善于表演而让恶人得逞,因习惯性妥协而模糊是非。但这张网也体现着现实的韧性。它容得下小人物凭智谋周旋,也迫使手握权柄者在贯彻意志时,保持一份必要的克制。
这桩曲折的烟土债务纠纷,在帝国律例与民间智慧的博弈中终于落幕,却也让后人窥见那个时代最深重的悲哀。这场围绕着烟土的“精明”算计与司法周旋,恰是晚清社会在毒品阴影下畸形运作的缩影。当个体的生存策略与官府的治理逻辑,都不得不与贸易的灰色现实纠缠共生时,一个王朝的沉沦,便已在这日常的纷争中,露出了它无可挽回的轨迹。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本科生 赵颖 指导老师 吴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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