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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没打过官司,就怕遇着不公正的……”这是2025年6月11日人民法院报一篇文章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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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的一个夜晚,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值夜班的老朱闻到同事老李身上有酒味,出于工作责任感向值班经理举报。经核查,老李只是服用了藿香正气水,但二人的“梁子”就此结下。

隔天,老李向公司举报老朱存在脱岗行为。

公司调取监控发现,老朱近一年确实存在4次离岗记录。

依据《员工手册》中“脱岗2次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公司解除了与老朱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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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靠工资养家的老朱慌了神,踏上了劳动仲裁的维权之路。

然而,仲裁结果给了老朱当头一棒。仲裁院审理后认为,老朱岗位性质特殊,需要24小时有人值守,公司因其擅自脱岗解除合同的程序符合《员工手册》规定,且已报请工会同意,故不支持其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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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见到承办法官时,老朱攥着仲裁裁决书,眼神里满是忐忑,“我之前没打过官司,就怕遇着不公正的……”

就这个案件看,老朱还真是碰到了好法官

法官凭借丰富的审判经验,敏锐发现了关键问题:公司虽然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合同,却无法提供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的证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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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被告出示《员工手册》制定的民主程序证据及公示证据。”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提问让公司代理人措手不及。

抓住这个突破口,他对双方开展“背靠背”调解。

《员工手册》制定的民主程序证据及公示证据,在用人单位方面并不是多难搞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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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方面向企业释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对老朱擅自脱岗行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老朱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等共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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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解成功后,镇海区法院向该公司发出关于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司法建议。公司迅速启动《员工手册》修订程序,完善民主程序与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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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老朱的官司如果放在现在,估计他“不管之前没打过官司,不怕遇着公正不公正的法官”,一定会输。

我们看到,老朱的官司能赢,有时间因素,更多还是好法官的因素,法官利用职权,在法庭上主动调查《员工手册》制定的民主程序及公示证据,如果遇到那些不认同法官职权主义的法官,老朱也不懂法律,只是认为“从来没见过这本手册,哪有两次脱岗就开除的道理!”,就这样的理由,要赢得官司,大家想想有多悬。

就我看来,现在的司法制度遇到好法官才是最重要的公正因素,否则,你再有理都没鸟用。

2025年6月12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