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法律规定,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判决。
那么, 如果被告拒不到庭时未缺席审理,改为与原告谈话,是否违法?
最高院在《秦占国、沈阳国学教育研究中心与被李楠、抚顺市顺城区巨人培优文化艺术学校、张成宇、孟妍艳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明确: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范,若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判决,但此并非强制性规定。
司法实践中,为全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未径行缺席判决,而是选择与原告进行调查谈话,该处理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查明事实的程序目的,不构成程序违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未缺席判决问题。
秦占国、国学中心再审主张,一审第一次开庭被申请人未参加,一审法院改为与其谈话,第二次开庭,被申请人未参加,并提出管辖权异议,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告知,故原审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并非必须缺席判决。一审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情况下,改为与原告谈话,并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第二次开庭时告知再审申请人对方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变更合议庭成员已在开庭时告知当事人,也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周军律师提醒,被告拒不到庭时法院未缺席审理,并不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只要是基于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程序正义的目的,并遵循相应的程序规范,即便未进行缺席审理,其行为也是合法、合理的 。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