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自愿净身出户被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可以但这样逃债不行!

2021年3月,杨某的半挂牵引车在路上将骑车的石某撞倒受伤,鉴定为一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牵引车负全部责任,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石某于2022年7月诉至法院,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杨某应赔偿石某各项损失70余万元。

石某于2023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查控却发现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石某得知,杨某与其妻吴某于一审判决后的第5天,也就是2022年8月29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约定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存款均归吴某所有。了解上述情况后,债权人石某又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求撤销杨某与吴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

法院认为,杨某明知法院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在判决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与吴某离婚并将共有的房产和存款给吴某,致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石某的债权无法实现,该无偿转让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石某有权行使债权人对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撤销权。并据此判决,撤销杨某与吴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债务人通过离婚或者其他无偿赠与、低价转账等方式逃债的行为时有发生,从法律角度讲,如果因为这些行为导致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相关转移财产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法律上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债务人转移财产之前,债权人已先合法持有债权;二是因为转移财产行为,确实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还要注意时效,一定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另外,现实中行使撤销权最大的障碍是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线索,比如本案如果石某不知道杨某离婚净身出户的事,就无从行使撤销权。所以,本案这种因为意外事故发生的债权就不说了,那些因为民间借贷或做生意形成的债权,债权人应该在与债务人日常交往时,尽量提前收集、了解债务人的家庭情况和财产状况,一旦发生纠纷并发现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此前有收集线索的债权人的债权人,更有机会找到行使撤销权的证据!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