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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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也就是说,当当事人走完所有法律救济途径或者错过法律规定的期间的,还按以上规定申请法院依职权纠错。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为人民法院主动纠错的方法,但司法实践中,由公权力机关行使的审判监督绝大部分都只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救济才会启动,因此,申诉信访实际是寻求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的主要方式。

一、启动事由

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及检察监督不同,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案件,《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应当再审的事由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模糊化处理,将“确有错误”且“需要再审”作为启动标准,交给生效裁判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启动期限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依职权再审的启动期限和审查期限,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也不受时间限制。

三、申诉信访材料清单

1.申诉书或情况反映材料

(1)申诉信访人。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地、公民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原审法院名称及案号;再审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名称及案号。

(3)申诉信访的具体请求。

(4)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申诉信访人应当在申诉书或情况反映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写明提交人民法院的日期。

需要申诉书模板的,可以按文末联系方式私信作者获取。

2.原审裁判文书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若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有逐级申诉要求,案件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还需要提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

3.身份证明

申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证据材料

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支持申诉所依据相关证据材料。

四、提交方式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通过上述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供依职权再审的线索。

为响应群众申诉信访的实际需求,构建信访工作新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明确我国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办理主要有以下渠道:

1.现场接访,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般都设有申诉信访窗口,可接待来访,并将来访材料全部扫描上传,逐件逐次将信息项录入涉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

2.全面应用覆盖四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

3.来信办理,对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本院处理的有效来信或邮件,办信部门收到后将登记并告知办理进展;

4.视频接访,运用视频接访系统、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对跨层级、跨区域的涉诉信访事项开展联动视频接访,案件存在疑难复杂情形的,可以邀请律师等社会第三方参加;

5.12368“一号通办”,可拨打电话进行反映。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依职权纠错为当事人申冤提供了新的路径,实践中也有再审被驳回,检察监督不支持,坚持申诉终获最高院改判的案例。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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