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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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异议案件的办理流程中,立案后及时通知当事人是保障其知情权与参与权的重要环节。但实践中,偶尔会出现立案后未通知当事人的情况。

如果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后未通知当事人的是否属于程序违法,所做裁定应予撤销吗?

最高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法院在异议案件立案后未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将导致当事人无从知悉执行异议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进而导致其无法参与执行异议程序并作出抗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本案焦点在于,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后未通知当事人的,是否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由此做出的裁定应否撤销。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相关当事人有参与异议程序并选择进行或者不进行答辩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后,首先应当在三日内将执行异议案件立案的事实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使相关当事人了解执行异议的内容,从而做参与异议程序的相应准备,以充分保障其辩论权利的行使。

就本案而言,经查阅湖北高院原审在卷材料,未发现该院在异议案件立案后及时通知农行武当山支行和相关当事人的记载,该行为导致农行武当山支行无从知悉本案执行异议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进而导致其无法参与执行异议程序并对武当山农商行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抗辩。

综上,湖北高院的异议审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执异13号执行裁定应予撤销并发回重新审查。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后未通知当事人,通常属于程序违法行为 。当事人若遭遇法院未通知立案的情况,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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