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内容爆炸式增长的时代,原创者的心血作品被随意复制、传播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法律如何界定抄袭与借鉴的边界,成为保护创新的关键所在。

A科技公司和B科技公司的研发团队经过数月努力,终于开发出一款创新的短视频模板作品。该作品融合了独特的转场特效、动态文字效果和背景音乐组合,一经推出便获得市场热烈反响,在多个短视频平台获得数百万次使用。

然而不久后,A公司和B公司发现C科技公司和D科技公司推出了一款高度相似的短视频模板,功能设计和视觉效果几乎如出一辙。

“我们投入了大量研发成本,对方却直接抄袭我们的创意成果。”A公司负责人无奈地表示。更令人担忧的是,C公司和D公司通过低价策略迅速抢占市场份额,导致原创方的用户量急剧下滑。

两家原创公司收集了作品底稿、设计文档、公开发表记录等证据,将涉嫌侵权的C公司和D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01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C科技公司和D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下架侵权短视频模板,同时赔偿A科技公司和B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法院认定涉案短视频模板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被诉侵权模板与权利作品在整体视觉效果和具体设计元素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告存在接触权利作品的高度可能性。

法院特别指出,虽然被告在部分细节上做了微小改动,但这些变化不足以形成新的独创性表达,本质上仍是对原告核心创意的复制。

02 裁判理由

法院在判决中详细阐述了裁判理由,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模板体现了创作者在特效选择、节奏安排、元素搭配等方面的个性化选择,具有显著的独创性。虽然其中包含部分常见设计元素,但整体组合方式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审美选择和编排设计,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智力创造高度。

法院特别强调,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判断不应要求达到较高的艺术水准,只要能够体现作者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创造过程即可。

“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的应用

在侵权认定方面,法院采用了**“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基本判断方法**。

由于原告作品公开发表时间早于被告作品,且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法院推定被告存在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作品系独立创作完成。

在实质性相似判断上,法院采用了整体比对与抽象分离相结合的方法。先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常用设计、公有领域元素剔除,再对剩余的表达元素进行整体比对。

法院发现,被诉侵权模板包含了权利作品的全部主要特征,虽然在手部姿势及服装配饰元素尺寸略有不同,但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抗辩事由的审查

被告辩称其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法院指出,被告的使用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且使用方式超出了合理范围,影响了原告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特别强调,在判断合理使用时,应审查被诉行为是否指明作者信息、是否与作品正常使用相冲突、是否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这三大要件。

0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的裁判思路对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特别是在独创性认定和侵权判断标准方面提供了清晰指引。

独创性的司法认定

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独创性要求包含“独”与“创”两个要素:“独”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创”要求作品体现作者个性化的智力创造,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俞强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因作品类型而异。对于短视频、摄影等视觉作品,重点考察创作者对视角、光线、色彩、构图等要素的个性化选择;对于文字作品,则关注表达方式的独特性。

俞强律师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和13年知识产权领域执业经验,特别关注数字时代新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侵权认定的关键要素

著作权侵权认定通常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基本方法。接触可能性的判断上,已发表作品采取推定接触原则,由被告证明独立创作的可能性;未发表作品则需原告证明实际接触。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更为复杂,需区分思想与表达。在“洗稿”式侵权案件中,法院会过滤不受保护的思想、常见素材和公有领域元素,再分析剩余表达的相似度。

如某文学侵权案中,法院在过滤思想范畴后,重点比对了两部作品在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方面的表达相似性。

合理使用的边界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必须同时满足“三步检验法”:指明作者信息、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商业性使用通常难以构成合理使用。如某APP未经许可提供“听音识剧”服务,将影视作品剪辑后上传至自身服务器,虽辩称合理使用,但法院认定其行为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传播,构成侵权。

网络侵权的特殊形态

随着技术发展,新型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除传统的上传、下载外,盗链行为也被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案中,被告人通过盗链方式传播7.2万余部视听作品,被认定属于刑法上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

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作品同样构成侵权。某信息技术公司将他人旅游攻略发布于自身运营的公众号,虽辩称是作品介绍,但法院认为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

俞强律师强调:内容传播者在介绍作品时应对作品权属进行合理审查,所发表内容应真实可靠,避免侵权风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著作权侵权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标准和专业技术判断,个案中的独创性分析、相似度比对都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和专业评估。本文分析的案例和裁判规则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介绍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电话/微信:1391804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