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还超速,犯罪行为极其恶劣,醉酒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毫无社会责任的行为。

报道中称,黄某醉酒驾驶汽车,超速追尾致三人死亡,大脑被酒老爷控制,竟然开出174公里的时速。肇事者黄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本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什么会以其他罪名批捕,说明交通肇事罪已经无法评价黄某的违法行为,需要以更严重的罪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根据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看上去这个案件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加重情形中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仅有死亡2人以上的犯罪情节,还有醉酒驾驶,严重超速。

也就是说,黄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评价范围,交通肇事罪的刑期无法与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相匹配,所以才会以更严重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批捕。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4年,安徽蚌埠万达有一起类似案件,醉酒驾驶致6人死亡,最终被判无期徒刑。

根据过往判例,这个案件如果最终以危险方法罪定罪,可以肯定的是,会超出交通肇事罪的刑期标准,最终可能会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进行量刑。

至于其他责任,民事赔偿肯定少不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而且保险还不赔,仅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驾驶员个人需要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党员干部、公务员一律开除公职,犯罪记录也影响子女政审等等,得不偿失!

醉酒驾驶机动车害人害己,醉驾是指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当大脑被酒精控制时,会造成个人与社会无法承受的后果!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