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了,两千多个日日夜夜,今天这事总算画上句号了!”施某某感慨着,他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金额达473万元,近日,扬州中院和仪征法院联合发力,这一涉及两家企业与个人施工人的矛盾得以成功化解。
分包合同引纷争
甲公司是仪征某建设工程的总包单位。2020年,甲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乙公司,合同明确分包内容不包括消防工程、气体灭火工程。甲公司另行与案外人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消防工程、气体灭火工程分包给丙公司。
高某某是乙公司分包工程的挂靠人、现场负责人,同时,丙公司分包部分的工程也由高某某施工。高某某使用乙公司项目部印章与施某某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的安装项目进行专业分包。随后施某某进场施工,施工内容为水电工程、消防工程、气体灭火工程。
工程分包示意图
施工完成后,乙公司向施某某支付工程款340万元,高某某向施某某支付工程款279.9万元。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施某某尚有473万元工程款未能得到给付,于是将总包单位甲公司、分包单位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给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乙公司承担全部剩余工程款的给付责任。乙公司认为消防工程和气体灭火工程并非其承包范围,水电工程也应由挂靠人高某某直接承担付款责任,同时对付款金额如何认定存在不同意见,故提起上诉。
释法明理定主体
二审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袁海兰仔细研判案情,认为其中的矛盾纠纷较大。受房地产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施某某面临施工人工资压力,乙公司、高某某也因为上游资金兑付困难导致偿付能力不足。这种情况下,如果径直判决,款项难以到位,更无法切实解决问题。考虑到这些,袁海兰决定和一审法官朱建联合开展调解工作,化解纠纷。
调解伊始,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
我们没有和施某某签合同,这个钱就不该由我们付!
实际上我的施工队就是给你们分包施工的,你们应该把欠的工程款结清!
在双方的争执中,袁海兰抓住了调解的关键点——案涉水电工程、消防工程、气体灭火工程的付款主体认定问题。她及时介入,向双方明确:案涉工程的水电部分系乙公司承包范围,且在后续事实上对高某某的分包行为构成追认,故水电工程部分款项由乙公司承担;而消防工程、气体灭火工程不在乙公司的承包范围,该部分工程款项的付款主体应为高某某。
基于这一主体认定,袁海兰和朱建向施某某和乙公司耐心地释明法理,经充分沟通后,双方都对付款主体表示了认可。乙公司提议,将案外第三人高某某纳入调解中,以便案涉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在征得施某某同意后,袁海兰联系到高某某,说服其加入案件调解。
联合调解化干戈
高某某刚刚经历手术不久,尚处在术后修复期,考虑到他的身体状态不宜奔波劳累,袁海兰决定将调解地点设在高某某家中,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前往高某某家中进行现场调解。
在调解现场,袁海兰和朱建引导各方当事人共同厘清证据脉络。各方陈述后,案件的争议焦点落在了付款方案上:施某某坚持案涉工程款应当在3个月内一次性给付完毕,乙公司、高某某均表示一次性给付存在客观困难。
面对调解僵局,袁海兰和朱建进一步详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充分把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资金能力后,袁海兰开诚布公地提出分期给付的调解方案。对于施某某一次性给付的诉求,她耐心沟通,明之以法理、示之以利害,引导其充分衡量方案的可行性,慎重考虑调解失败的风险后果。施某某再三思索、仔细考量后,自愿作出适当让步。
最终,调解方案顺利达成:高某某、乙公司给付施某某水电剩余工程款74万元,高某某给付施某某消防工程、气体灭火工程剩余工程款399万元,以上款项依据各方资金能力,分期给付。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调解结束后,法院及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
两级法院多元联动,承办法官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纠纷,既让欠付五年的工程款有了着落,也帮助资金困难的企业减轻了负担,更以调解温情消解了各方积怨,让这桩473万元的纠纷困局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文标题】联动解纷, 473万工程款困局终破解
来源: 扬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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