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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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提出再审。再审请求一般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

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

我们来看最高院两则案例:

案例一《陈甲、陈乙、陈丙、陈丁、陈戊、陈己、陈庚、陈辛、陈壬、陈某威与陈癸分家析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

因为该判决理由部分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其带来的不利益。

案例二《山东高速青岛西海岸港口有限公司与青岛奥维俊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的相关认定,并非判决主文,并不必然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及对另案判决结果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前款……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若当事人有充分相反证据,仍可在另案诉讼中推翻本案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在当事人认可原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其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

周军律师提醒,最高院以上案例的裁判原则,当事人一般不能仅针对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但如果本院认为的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的债权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存在实质性影响的,当事人仍可申请再审。如该认定带来不利益,当事人有充分相反证据的,也可另案诉讼以推翻本案相关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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