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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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第三人的权益保障与诉讼地位界定一直是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在诉讼中,未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再审申请?

我们来看最高院几则案例

案例一《沭阳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未被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最高院认为,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限制。

在人民法院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无权提起上诉,亦不具有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权利。

案例二《李某平、王某恩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之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内容可知,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案例三《西安联丰百货商场、西安新城信丰家电经贸部与西安市市区机关房产管理所、西安市房地产开发第四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法院未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其无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

最高院认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并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限制。在法院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无上诉的权利,亦无申请再审的权利。

周军律师提醒,除非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否则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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