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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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在诉讼进程里的状态变化往往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如果公司被注销登记后,股东作为权利义务继受者能否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作为一种常见的诉讼主体,依法注销后,其法人资格终止。此时,股东作为公司权利义务的承继者,依据上述规定,有权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在《孙庆利、孙传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即认为,
广宇公司在纠纷产生并历经诉讼后被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广宇公司注销后,孙传洋、孙庆利作为广宇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 。
在类似的赵宾、赵筱丽运输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赣民申1058号)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依据该条款进行审查 。恒冰物流公司注销后,赵宾、赵筱丽作为恒冰物流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查认定,他们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且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
这些案例均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普遍认可公司被注销登记后,股东作为权利义务继受者的再审申请权 。
周军律师提醒,公司被注销登记后,股东作为权利义务继受者,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有权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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