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因文物保护被强制注销,企业能否获得补偿?行政机关拖延不决,法律如何破局?某建材公司合法取得采矿权,矿区位于遗址保护区内。2018年,某省行政机关以“保护文化遗产”为由注销其采矿权,但未给予任何补偿。建材公司三次提交补偿申请均未获答复,遂提起诉讼。

1.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可逃避。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行政机关注销合法采矿权属损益性行政行为,必须履行补偿职责。本案中,行政机关仅以“文物保护”为由关闭矿权,但未启动补偿程序,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2. 补偿程序的“首次判断权”归属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法院不得越权直接裁定补偿金额,而是责令行政机关先行调查并作出决定。本案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限期明确补偿方式”,既尊重行政权,又保障企业程序救济。

3. 企业“持续主张”是关键。建材公司三次书面申请补偿,固定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证据。诉讼中,企业提供采矿权凭证、关闭通知及申请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迫使行政机关无法否认其义务。

本案提示各位矿业老板,固定权利痕迹:遭遇政策性关停时,需通过书面申请、律师函等方式持续主张权利,避免行政机关以“未申请”推责;体系化留存证据:保存采矿权证、政策文件、沟通记录,构建“注销行为—损失关联—补偿请求”的证据闭环;善用司法监督:若行政机关消极应对,考虑启动行政诉讼,利用法院判决倒逼其履职,避免陷入无限期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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