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决定文书号:昭税稽 罚 〔2025〕 9 号

案件名称:镇雄县**加油站-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种类第五类:税款征收类;第501项违法行为第二档裁量标准: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适用条件: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具体标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镇雄县**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代码:915306*********E4D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贵

处罚结果:对你加油站2023年至2024年少缴的增值税862,006.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20.04元处50%罚款,即罚款435,313.51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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