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章程中的几个条款,可能让企业控制权在关键时刻突然“熔断”。

上海某科技公司大股东手握81.45%股权,却在修改章程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上遭遇惨败;私募巨头奇虎三六零投资数百万获得“一票否决权”,却在创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形同虚设。这些并非商业电影桥段,而是公司章程中隐藏的夺权暗雷引爆的真实场景

胡鹏律师提醒企业控制人:公司章程中埋设的“一票否决”条款可能成为控制权争夺的双刃剑。本文结合最新司法案例,为您揭示公司章程中三个致命的夺权暗雷。

01 章程中的“一票否决权”,效力如何认定?

01 章程中的“一票否决权”,效力如何认定?

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桂民终案中,持股仅18.55%的小股东成功否决了大股东主导的股东会决议。该案核心争议在于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本公司股东会只有两位股东,股东会作出职权中的各项决定,必须以两股东都同意为前提”。

大股东阳某儒取得公司81.45%股权后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更换法定代表人并接管公章。小股东袁某明确反对,法院最终判决该决议不成立。其裁判逻辑清晰呈现三个层面:

  1. 合法性基础:《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在法定表决权下限之上设置更高要求;

  2. 人合性保障:有限公司本质是人资两合,“一致通过”条款体现股东间特殊信任关系;

  3. 小股东保护:一票否决权是对资本多数决的补充,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地位。

胡鹏律师特别提示:公司章程中“全体一致通过”条款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该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在2025年腾冲市A公司决议纠纷案中再次得到印证。

02 表决程序瑕疵,如何让“一票否决”失效?

02 表决程序瑕疵,如何让“一票否决”失效?

2025年腾冲市A公司案例揭示了一票否决权行使的程序陷阱。该公司章程明确赋予董事戊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且股东曾书面承诺保持经营管理层5年稳定。

在C公司申请重整期间,重整管理人直接作出《股东决定》免除甲、乙、丙等人的董事长、经理职务。该决定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核心原因在于:

  1. 未按章程要求通过董事会决议程序;

  2. 直接剥夺了戊的一票否决权;

  3. 未召开任何正式会议进行表决。

程序正义是公司决议的生命线。平江县人民法院2023年判决的类似案件中,公司于同日上午9:30召开第一次股东会后,又在11:00未经通知召开第二次会议并作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法院以“未提前15日通知股东”违反章程规定为由撤销该决议,强调“剥夺股东参会权、议事权和表决权的程序瑕疵不属轻微瑕疵”。

胡鹏律师指出:即使持有100%股权,也不意味着股东可以无视章程程序。程序瑕疵可能使精心设计的控制权安排瞬间崩塌。

03 未公示的“一票否决权”,为何无法对抗第三人?

03 未公示的“一票否决权”,为何无法对抗第三人?

在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老友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中,价值350万元的一票否决权因公示不足化为泡影[(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30号]。

奇虎公司通过《投资协议书》约定对老友计公司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但在工商备案章程中,仅第十六条规定:“以下事项的表决还需取得股东奇虎三六零公司委派的董事的书面同意方能通过:(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

当创始股东胡喆将股权转让给蒋学文时,法院判决支持股权转让有效,理由有三:

  1. 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无义务调查非备案协议;

  2. 善意取得认定:蒋学文支付合理对价,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3. 权利懈怠因素:奇虎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行使否决权。

胡鹏律师警示:投资协议中的特殊权利条款必须落实到备案章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856号案中,法院同样坚持“备案章程未记载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裁判规则。

04 企业控制权保卫战:胡鹏律师的3大避险建议

04 企业控制权保卫战:胡鹏律师的3大避险建议

公司控制权争夺往往爆发在企业融资、重组或危机时刻。结合最新司法实践,胡鹏律师为企业控制人提供以下避险方案:

1. 精准设计权利条款

  1. 明确一票否决权适用事项范围(融资、股权变更、高管任免等)

  2. 设定权利行使期限(如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

  3. 配套制定权利失效条款(防止“权利休眠”)

2. 构建双保险公示体系

  1. 将核心权利条款完整写入公司章程

  2. 及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3. 在股东名册中对特殊权利作附注说明。

3. 建立决议程序风控制度

  1. 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配套章程实施;

  2. 建立决议事项双重通知机制(首次通知+补充材料);

  3. 引入律师见证程序固化证据链。

胡鹏律师特别提示:2024年7月最新案例再次重申——未纳入章程且未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一票否决权条款,将无法阻却公司实控人向善意第三人出售股权

公司章程中的特殊权利条款如同精密电路中的保险丝,设计不当可能造成控制权系统全面短路。上海某科技公司大股东手握81.45%股权却遭遇滑铁卢,私募巨头数百万换来的“一票否决权”在关键时刻形同虚设。

企业控制权的稳固不仅取决于股权比例,更取决于章程条款的精密设计。当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爆发时,抽屉协议无法抵抗工商备案章程的法定效力,程序瑕疵可能让既定胜局瞬间反转。胡鹏律师建议:定期进行章程合规审查,如同为企业的控制权穿上防弹衣

本文作者:胡鹏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专业领域:公司、股权、证券、金融产品及高净值人群个人法律服务。

胡鹏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法及相关商事法律实务,擅长处理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纠纷、投融资法律风险防控、合同争议解决等复杂法律事务,为众多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胡鹏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3101201010909303
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纠纷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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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胡鹏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建议。读者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咨询胡鹏律师或其他专业律师获取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