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债权人不能连环追加债务人股东的股东来还债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盼(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实务中,债权人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来实现受偿也是常态。但在许多股权结构复杂的公司中,公司的股东可能也只是持股平台不具有清偿能力,那么债权人此时能否进一步申请公司股东的股东,甚至是更上层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呢?本文在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限,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故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仅限于一次追加,不能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一、2015年8月20日,泰安中院作出(2015)鲁民一初字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丁公司向债权人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229001.8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二、2020年10月21日,泰安中院作出(2020)鲁09执异106号执行裁定,追加丁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乙公司在抽逃注册资金213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甲公司承担责任。

三、因乙公司亦无任何款项和财产可供执行,甲公司又向泰安中院申请追加乙公司的股东马某、丙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后泰安中院作出(2022)鲁09执异23号执行裁定,驳回甲公司追加马某、丙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甲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裁定驳回了甲公司的复议申请。

五、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23年3月30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甲公司的申诉请求,认为不能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笔者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判例总结实务中的要点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18、19条规定,债权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当前实务中则多将该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理解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基础债权债务”,因债务人的股东所负有的责任并非基于基础债权债务而产生,故当该股东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一般不能再基于前述规定连环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实践中,企业家往往是基于对公司背后实际控制人的信赖而与公司开展交易,过程中也可能是与实际控制人沟通、协商。但是在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债务情形时,因实际控制人可能并非公司直接股东,导致企业家是难以追至该实际控制人要求其还债的。如有必要,企业家须在交易前要求实际控制人出具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函。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就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详细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但相关主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能否再以上述主体为被执行人继续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未明确规定。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限,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确定实体权利应由审判程序完成,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不经审判确定了被追加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本身已经扩张了生效裁判的效力,适度的扩张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过度扩张。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仅限于一次追加,不能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件来源

甲集团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25号】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笔者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追加股东的前提条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应理解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基础债权债务”,故债权人不能申请追加企业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边湘萍、冯雪恩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402号】

本案中,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国信润能偿还边湘萍有关本金利息,正润科技承担连带责任。边湘萍以该裁决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三中院以173号案件立案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边湘萍发现正润科技的股东国信智玺出资不足,申请追加国信智玺为被执行人。北京三中院遂作出365号判决,判决追加国信智玺为被执行人。在执行国信智玺财产过程中,边湘萍依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冯雪恩对国信智玺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国信智玺的出资人即有限合伙人冯雪恩为被执行人。《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认为,确定实体权利应由审判完成,执行仅应是实体权利实现的过程,因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对应被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执行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就是不经审判确定了被追加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本身已经扩张了生效裁判的效力,适度的扩张,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过度扩张。原判决将该规定中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理解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基础债权债务”,对边湘萍关于追加冯雪恩为被执行人并对国信智玺的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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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编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唐青林 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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