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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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写到,在债务人企业歇业的情形下,如果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应当通过参与分配方式来解决各个债权人的受偿问题。

那么,执行分配中,利息、违约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

最高院在《郑龙桂、郑龙桂因与被申请人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与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再审案》中明确: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申请执行人主张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违约金及相应利息,并不属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

裁判观点简析

在执行分配实务中,各类与工程款相关的款项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需明确区分,避免混淆,具体认定如下:

1. 工程款本金(含进度款、结算款、到期质保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受偿顺位为第一顺位,优先于抵押权、普通债权等,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即享有此项优先权,且优先受偿的范围以工程实际支出成本为限。

2. 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仅能作为普通债权,在执行分配中按普通债权比例参与分配,此类款项属于法定或约定孳息,并非工程建设本身的成本支出,不具备优先受偿的基础。

3. 合同违约金、停工窝工损失、工期索赔款: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同样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这类款项本质是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害赔偿,并非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不符合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

4. 工程签证款、调差款(成本性):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受偿顺位为第一顺位,此类款项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等产生的成本性支出,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价款组成部分,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5.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执行阶段):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且受偿顺位在普通债权之后,属于法院执行阶段的法定惩戒措施,并非原债权中的本金或合法孳息,仅能在所有优先债权、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时再予以支付。

执行分配中,各类款项的受偿顺位严一般遵循以下顺序:

1. 执行费用(包括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等为实现执行目的支出的必要费用);

2. 工程价款本金(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排在执行费用之后、其他债权之前);

3. 抵押权等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次于工程价款本金);

4. 普通债权(含利息、违约金、停工损失等违约损失,按比例分配);

5. 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最后清偿,若破产财产或执行财产无剩余,则不再支付)。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分配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仅限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违约损失不纳入优先范围。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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