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6 月,东风公司纪委、湖北省宜昌市监委消息:东风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数字化部原部长占东星涉嫌严重违法,已主动投案。
近日裁决文书发布,如下。
被告人:占某星,曾用名占某兴,男,1966 年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大学文化,某甲有限公司数字化部原部长,曾任副部长、信息系副部长、部长。
公诉机关指控:
2015 年至 2023 年,占某星在担任国有控股的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流程与 IT 部副部长、信息系统部副部长、部长、数字化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技术方案评审、项目审批、系统对接与协调等方面,为岳某新、李某、王某、王某峰、金某五人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五人给予的现金共计 275 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2015 年至 2023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流程与 IT 部副部长、信息系统部副部长、部长、数字化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岳某新任职的公司承接某某公司项目过程中提供技术方案评审、项目审核等方面的帮助,多次非法收受岳某新给予的现金共计 69 万元。
(1)2015 年至 2016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流程与 IT 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岳某新任职的公司承接 Telematics 平台应用 - 东风卡车服务 APP 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岳某新为争取更多项目,分别于 2016 年春节和同年 5 月前后,送给占某星共计 7 万元。
(2)2016 年至 2017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流程与 IT 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岳某新任职的公司承接 Telematics 平台开发应用项目中提供帮助,岳某新为争取更多项目,分别于 2017 年春节和同年 5 月前后,送给占某星共计 8 万元。
(3)2017 年至 2018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流程与 IT 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岳某新任职的公司承接 Telematics 应用及营销 APP 开发-消贷车辆锁车监管系统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岳某新为争取更多项目,分别于2018 年 1 月和 5 月前后,送给占某星共计 5 万元。
(4)2019 年至 2020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流程与 IT 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岳某新任职的公司承接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移动端 APP 开发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岳某新为争取更多项目,分别于 2020 年春节和同年 5 月前后,送给占某星共计 7 万元。
(5)2021 年至 2022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信息系统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岳某新任职的公司承接车辆管理能力提升 - 库管系统端开发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岳某新为争取更多项目,分别于 2022 年 2 月和 5 月前后,送给占某星共计 4 万元。
(6)2021 年至 2022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信息系统部部长、数字化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岳某新任职的公司承接试验车辆监控及数据分析系统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岳某新为争取更多项目,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和 2022 年 1 月前后,送给占某星共计 30 万元。
(7)2023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数字化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岳某新任职的公司承接 2023 年商品车车辆监管系统运维买保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岳某新为争取更多项目,于 2023 年 3 月前后,送给占某星 8 万元。
2016 年至 2022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流程与 IT 部副部长、信息系统部副部长、部长、数字化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任职的公司承接、实施某某公司项目过程中提供技术方案评审、项目审批等方面的帮助,多次非法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共计 142 万元。
(1)2016 年至 2021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流程与 IT 部副部长、信息系统部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任职的公司实施经销商管理系统(DMS)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李某为争取更多项目,分别于 2017 年春节至2021 年 5 月前后,多次送给占某星共计 106 万元。
(2)2020 年至 2021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信息系统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任职的公司承接 2020 年 DVPlus-DMS 系统运维买保服务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李某为争取更多项目,于 2021 年春节前后,送给占某星 10 万元。
(3)2020 年至 2021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信息系统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任职的公司承接配件经销商出入库扫码项目 - DVPlus 端开发与实施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李某为争取更多项目,于2021年5月前后,送给占某星 6 万元。
(4)2020 年至 2021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信息系统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任职的公司承接数字化营销平台建设(2020 年)- DVPlus 端功能开发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李某为争取更多项目,分别于 2021 年 7 月和 12 月前后,送给占某星共计 14 万元。
(5)202 1年至2022年,被告人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信息系统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任职的公司承接 DDC 系统功能改善、CTC 可视可查 DVPlus 端开发以及 2021 年 DVPlus 系统运维买保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李某为争取更多项目,于 2022 年 9 月前后,送给占某星 6 万元。
2016 年至 2022 年,被告人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流程与 IT 部副部长、信息系统部副部长、部长、数字化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任职的公司承接某某公司项目过程中提供技术方案评审、项目审批、系统对接与协调等方面的帮助,多次非法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共计 14 万元。
(1)2016 年至 2020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流程与IT部副部长、信息系统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任职的公司承接经销商财务信息系统(DFS)项目与DVPlus-DMS融合推广过程中提供帮助,王某为使项目顺利进行,分别于 2018 年底和 2019 年初,送给占某星共计 6 万元。
(2)2021 年至 2022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信息系统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任职的公司承接2021年DFCV财产保险管理系统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王某为争取更多项目,分别于 2021 年底和 2022 年 7 月前后,送给占某星共计 5 万元。
(3)2021 年至 2022 年,被告人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信息系统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任职的公司承接 2021 年经销商财务信息系统、经销商发票信息应用系统运维买保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王某为争取更多项目,于 2022 年 1 月前后,送给占某星 3 万元。
2019 年至 2021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信息系统部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峰任职的公司承接某某公司项目过程中提供技术方案评审、项目审批等方面的帮助,并为王某峰承接其他公司的项目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王某峰给予的现金共计 20 万元。
(1)2019 年至 2020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信息系统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峰任职的公司承接 LY 2021 年 SAP 产品实施及开发售前支持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王某峰为争取更多项目,分别于 2019 年下半年和 2020 年底,送给占某星共计 15 万元。
(2)2021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信息系统部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峰任职的公司承接 2021 年费用项目成本标杆管理项目应用软件开发、2021 年DFCV市场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应用软件开发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王某峰为争取更多项目,于 2021 年底,送给占某星 5 万元。
2021 年至 2023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信息系统部部长、数字化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金某任职的公司承接某某公司项目过程中提供技术方案评审、项目审核等方面的帮助,多次非法收受金某给予的现金共计 30 万元。
(1)2021 年至 2022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信息系统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金某任职的公司承接 VDI 虚拟化扩容—华为桌面云软件购买和集成实施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金某为争取更多项目,于 2022 年春节前后,送给占某星共计 8 万元。
(2)2022 年至 2023 年,占某星在担任某某公司数字化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金某任职的公司承接研发桌面云平台扩容-华为桌面云软件购买和集成实施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金某为争取更多项目,于 2022 年下半年至 2023 年春节前后,送给占某星共计 22 万元。
2023 年 10 月 12 日,占某星主动向其公司所在的纪委书面递交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材料。
2024 年 6 月 6 日,占某星主动到宜昌市监察委员会工作基地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职务任免文件、项目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李某、岳某新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占某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占某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 275 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占某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占某星六年六个月以上七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占某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时辩称其系主动投案,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真诚悔过,当前无履行能力、愿意出狱后挣钱退赃,希望尽早回归社会弥补家庭。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占某星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有较强的退赃意愿,曾多次获得奖励,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五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占某星于1995年12月、2007年5月、2008年12月、2020年7月分别获得汽车工业科技进步奖、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制造业创新拔尖人才以及公司防疫先进个人表彰的证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星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占某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占某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对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占某星以往工作情况及其承诺退赃的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多次收受贿赂不属于初犯,法院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占某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占某星受贿违法所得二百七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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