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执行证书能否作为执行依据?

公证债权文书是执行依据,执行证书仅是履行情况证明,并非执行依据

阅读提示:

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能否作为执行依据?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法院处理的执行监督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执行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而执行证书则是证明履行情况的证据,其本身并非执行依据。

案件简介:

1.2014年11月17日,某公证处就出借人王东亮与借款人华誉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出具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2015年4月23日,某公证处依出借人王东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载明执行标的、逾期还款利息起算点等信息,未明确计算方法等。后出借人王东亮持案涉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向巴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3.2018年,巴州中院以案涉债权公正文书与执行证书为依据,执行裁定借款人华誉公司支付剩余本金、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加倍债务利息等。华誉公司不服巴州中院执行裁定,认为还款数额与利息计算有误,向新疆高院申请复议。

4.2019年3月26日,新疆高院认为案涉执行证书就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约定不明,故不予计算,复议撤销巴州中院执行裁定,重新计算还款数额与利息。出借人王东亮不服新疆高院复议裁定,认为案涉执行证书不是执行依据,不得依此确定是否计算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向最高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5.2020年9月29日,最高法院确认执行证书不得作为执行依据,执行监督撤销原执行裁定、复议裁定,将本案发回新疆高院重审。

争议焦点:

执行证书是否属于执行依据?

裁判要点:

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执行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而执行证书则是证明履行情况的证据,其本身并非执行依据。

最高法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第四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据此,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执行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而执行证书则是证明履行情况的证据,其本身并非执行依据。

二、依据执行证书记载内容得出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本息清偿顺序等结论,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最高法院认为,新疆高院在复议程序中,直接从执行证书的记载内容得出本案执行依据未确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及双方当事人未对执行程序中债务本金与利息清偿顺序作出约定的结论,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执行证书不得作为执行依据,执行监督撤销原执行裁定、复议裁定,将本案发回新疆高院重审。

案例来源:

《王东亮、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386号]

实战指南:

一、应当如何理解本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判思路?

首先,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但执行证书仅用于证实债务履行情况,本身既非执行依据,亦不构成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证词。其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共同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据此,计算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前提是,执行依据中就此作出明确记载。综上,既然执行证书不得作为执行依据,也就自然不能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依据。

二、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务必要明确执行证书的功能与定位。

司法实践中,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依据地位非常明确,但执行证书的功能与定位则存在较大争议。通说认为,执行证书仅用作证实债务履行情况,兼负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的程序性材料之作用,但在各地基层、中级乃至高级法院间,执行证书常有被视作“执行依据”的情况。对此,我们倾向于与本案中最高法院观点保持一致,认定执行证书不得作为执行依据。同时,为最大限度避免发生争议,建议当事人不要依执行证书记载内容申请执行。但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公证机构与执行法院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的衔接,尚存探讨空间,加以执行证书的实际功能确实不止于单纯的材料性文件,故有待未来司法解释给出进一步回应。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1.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仅为债权文书,执行证书既非执行依据,亦不构成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证词。

案例1:《某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某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147号]

最高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结合上述法条规定理解,公证债权文书是执行依据,执行证书则起到证实债务履行情况的作用。两者的区别在于,公证债权文书经过公证程序,载明债务人对债权文书中的给付内容作出了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是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因。而执行证书是公证机构初步核实确认债务履行情况的证明,目的是为了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为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并且,执行证书并非确定给付内容的绝对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在参考执行证书的同时,人民法院还要结合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债务人提交的债务履行情况证明等,进一步明确给付内容及执行范围。因此,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仅为债权文书,执行证书既非执行依据,亦不构成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证词。

2.案外人针对执行证书提出异议,系针对执行依据提出异议,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寻求救济。

案例2:《石联秋、程顾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61号]

最高法院认为,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7)京中信执字01174号执行证书,确认执行事项的责任范围包括《借款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程某某据此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北京三中院作出(2018)京03执6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中科天成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石某某主张,金通世纪公司为案涉房产的开发企业,其将案涉房产所有权恶意转移登记至关联企业中科天成公司名下,金通世纪公司与中科天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认定案涉房屋仍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金通世纪公司名下,故本案应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案涉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为经过公证的案涉《借款合同》中的抵押人中科天成公司,执行事项的责任范围包括登记在中科天成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等抵押物。如案外人对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7)京中信执字01174号执行证书存在异议,系针对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二审判决认定石某某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寻求救济,并无不当。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合伙业务、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合伙业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合伙业务、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