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整理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6年已发布3期,共3例案例(第3期未发布案例),其中民事类2例,行政类1例。北大法宝已第一时间收录,本文对3例公报案例的案号、裁判要旨进行了汇总,以供参阅。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6年第2期
(总第354期)
1.珠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铂某企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4)最高法商初2号
【裁判要旨】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是债务人的相对人。该条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对人系与债务人有直接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应限定为债务人的债务人,而不能扩大解释为包括债务人的次债务人甚至更后手债务人。债权人不能通过两层代位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甚至更后手债务人主张债权。
2.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仅约束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债权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影响,并不能影响债权人就破产企业清偿不足部分继续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清偿。
3.债权人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代表全体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个别债权人是否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等方式,就提起诉讼取得全体债权人同意或者授权,并非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法宝引证码】CLI.C.575875118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6年第1期
(总第353期)
1.高某诉河北省赵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38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被征收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不再予以支持。
但是,被征收人相关合法权益尚未通过补偿途径获得救济,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且该拆除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的,其依法可以通过赔偿途径寻求救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已经为其预留补偿款、可通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领取的,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赔偿诉讼过程中作出补偿决定的,因补偿决定系新的行政行为,并非对被诉不予赔偿决定的改变行为,人民法院仍应当对不予赔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根据补偿与赔偿竞合部分不重复支持的原则,通过补偿途径已经获得救济的部分,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宝引证码】CLI.C.575292959
2.郭某与某甲公司等财产损害补偿纠纷案
【案号】(2024)最高法民终28号
【裁判要旨】1.建设项目未全部压覆但客观上导致采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全部不能开发利用的,应当视为全部压覆。
2.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铁路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压覆审批的,压覆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采矿权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补偿。
3.压覆补偿以直接损失补偿为原则,补偿范围包括采矿权价值、被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直接损失。当事人请求基于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在压覆时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矿业权价款或者出让收益确定采矿权价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应当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压覆审批所依据的调查评估报告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为准。采矿权人自行委托相关单位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或者核实报告,未依法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法宝引证码】CLI.C.57529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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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白梦圆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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